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打印机、声像设备等)的购置、配备、维修、报废等管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批、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负责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保密办计算机安全保密员建立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打印机、声像设备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登记台帐,并定期更新。使用进口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五条  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六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
第七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章  手机、普通电话等通信设施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手机、普通电话等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讯中谈论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其它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音像通讯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对涉密人员的手机资料进行登记,填写《涉密人员手机登记表》,报保密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手机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手机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涉密活动中不得使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境内外人员赠送的手机。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接听或拨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重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手机存放屏蔽装置,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带入手机”的警示标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期间,主办部门须对参加人员使用手机做出明确规定,可通过设置手机屏蔽柜或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会议保密机),或者取出手机电池。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出现安全保密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传真机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普通传真机复印、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传真机所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传真机的管理,传输资料应经部门领导保密审
查,并按要求做好传真登记记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六条  传真机要在明显位置粘贴标识和警示语。
第四章  复印机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复印机管理。并按要求填写复印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执行,复印前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填写《公司涉密载体复制审批表》。复印件不得改变其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复印件应由复制部门加盖复印专用章,标明复印部门、编号和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错页、废页,应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严禁将其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十条  要在复印机明显位置贴标识和警示语。
第五章  声像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声像设备包括音响、投影仪、扫描仪、相机、摄像机、摄像头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购置的声像设备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场所不准摄像、拍照,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摄、拍、录过涉密资料的存储部件要按照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严禁将涉密载体直接交付非定点的营业性单位洗、印和复制。
第四十五条  重大涉密活动、涉密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录音、摄像、拍照,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其信息资料按涉密载体管理。
第六章 碎纸机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碎纸机的使用类型应与销毁资料材质相匹配。
第四十七条  需要通过碎纸机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一律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规定列出销毁清单,办理审批手续,按相关规定进行粉碎销毁。粉碎后的涉密文件、资料纸屑较多的,
须装袋扎口,由公司保密办统一送至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集中销毁
第七章  扫描仪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扫描仪实施统一定点管理。经批准配有扫描仪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对扫描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备案。扫描涉密信息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按涉密信息管理。
第八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与报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化设备的维修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维修后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办公室建立维修日志和记录。
(一) 涉密办公自动设备由外单位人员现场维修时,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全程旁站陪同;
(二)需要带离现场维修时,必须拆除所有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妥善保管,经审批同意后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与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能拆除或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需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十条  不再使用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应将所有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拆除上交公司保密办管理,其余实物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保密办公室应做好报废设备记录,注明设备去向。
第五十一条  已报废涉密信息设备的存储介质,由公司保密办按规定统一进行销毁处理,并将销毁情况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件
1.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
2.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记录表
3.涉密信息设备(含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
4.涉密信息设备(含办公自动化设备)报废清单
5.涉密人员手机资料登记表
6. 信息设备维修保密协议书

附件1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
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责任人
设备名称
安放地点
设备保密
编号
品牌型号
密级或用途
故障现象:
办公自动化管理
故障分析及处理意见:
维修方式:
由本单位维修人员现场维修○
由本单位维修人员带离现场维修○
由外单位维修人员现场维修○
由外单位维修人员带离现场维修○
送至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将涉密办公设备的存储部件送至保密局指定的具有涉密信息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维修○
公司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外单位人员现场维修)记录表
部  门
记录人
记录时间
设备名称
保密编号
密级或用途
设备维修方式
由外单位维修人员现场维修
维修单位
名称
维修人
维修人员
维修陪同人
维修记录:
维修人:                      年  月  日
维修陪同人签字:
安装人:                        年  月  日
维修结果及保密检查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人验收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员更新台账后确认签字
设备管理员签字:          日期:
附表2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自行维修)记录表
部  门
记录人
记录时间
设备名称
保密编号
密级或用途
设备维修方式
由本单位维修人员现场维修
维修记录:
维修人:                      年  月  日
维修结果及保密检查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使用人验收情况:
签字: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员更新台账后确认签字
设备管理员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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