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国前后医疗纠纷处理简况
解放前,旧制医学校课程没有《医事法制学》,其中包括:医师法、助产土法、出生及死亡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防疫法、尸体解剖法、新药鉴定、制药及卖药以 及国际红十字公约等,集中有关医药卫生的法令规则,作为医学生及临床医师必读书籍,受到社会的重视。
解放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国家不仅加强了各烊医院的管理,而且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医疗纠纷的解决逐步向法制化的方向迈进。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不少这类案件,积累很多经验。回顾建国以来四十多年的历史,根据医疗纠纷的处理特点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阶段
建国初期,我们缺乏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但我们的党和政府对人民非常关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下达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文件或指示精神,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和基础。在方法上请有医学临床经验的学者和医务人员作人民陪审员,以便从医学上把
国产化妆品品牌关。因此,在处理有关医疗纠纷案件时,基本上都是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对确因医疗事故造成对患者危害和损失者,大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并充分发挥了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劳保方面的作用。对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本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认识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使他们既受到应有的教育又保护了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做的结果,使这一时期错案发生率较少,取得了不少经验。
建国至1956年这段时期,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同其他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工作一样,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起步。当时,党和人民政府下达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些条件和规定,如卫生部1950年公布的《尸体解剖暂行条例》等,医院普遍建立了医疗事故或差错的报告和登记制度,有的医院还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等。法院还聘请有医学临床经验的学者和医务工作乾作人民陪审员,以便从医学专业方面把关。总而言之,解放初期,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受到了应有的重视,逐步形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和基础。
但是,由于当时还缺乏足够的检验,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比较侧重于法律制裁。有些医疗事故往往由法院直接受理,特别是有些医务人员被传讯,并按照当时的刑法,适用类推,对
端午节说说个性简短医务人员判处较重的刑罚。个别案件的处理中,没有考虑到医疗的特殊性,导致了医务人员的恐惧心理,从而对医学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海信电视机好吗
(二)发展阶段
1957年至1965年属于基本正常发展阶段。这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取得了经验。医疗纠纷案件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一样,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人民法院还设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专职人员,效率大大提高,这是主流。但是,这时期也出一些对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处罚过重的倾向。特别是不能正确区分两灰不同性质的矛盾,有个别情况,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错判为敌我矛盾。这种情况虽属少数,然而造成的影响颇大,使很多医务人员感到“大夫不好当”。有时对难以解决的,如患者方面纠缠不休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以过重或偏重对医务人员的处罚来达到和满足患乾方面的要求的现象。这些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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