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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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戏法什么意思《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工伤范围的认定;二是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范围的认确定解决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解决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
一、工伤范围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37条列举了4种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采取列举的办法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列举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 “不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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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规定的比较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和较高的适应性,能够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但是由于比较原则而容易产生分歧,容易导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和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内,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
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可以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为了更好地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列举了3种具体情形:(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此外,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理解 “工作原因”,存在较大争议。 “因工外出期间”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由职工承担不甚公平。这里规定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等。因此,“工作原因”应理解为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此处规定的“由于
删除看过的历史记录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同时,《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也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因此,《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列举了“上下班途中”的3种具体情形:(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主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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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符合该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项情形下,劳动者除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依法享受。
(三)不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里“醉酒或者”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这里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14条的部分内容和第16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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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等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首先,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其次,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原则上应当以有权机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判断依据;再次,没有有权机构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但是,涉及“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认定。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17至20条对于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2月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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