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操作服务人员
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
津销字〔2019〕4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操作服务人员管理,提高操作服务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建立操作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操作服务岗位管理规范,操作服务人员应具备工作所需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股权企业相关操作服务岗位人员。
第二章持证条件
第四条取得上岗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具体条件
(一)加**站经理:40 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偏僻地区加**站可适当放宽),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或零售业、服务业工作经历;同时具备良好的组织及领导能力、良好的协调及沟通技巧、良好的顾客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和良好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身体健康;参加并通过加**站经理上岗资格考试。
(二)核算员:45 周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能熟练操作电脑,具有良好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身体健康;参加并通过核算员上岗资格考试。
(三)加**员:40 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备高中(技校或职高)及以上学历(边远、偏僻地区加**站可适当放宽至初中),诚实、勤奋、守纪律,有良好的顾客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参加并通过加**员上岗资格考试。
(四)**品储运调和工:40 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备高中(技校或职高)及以上学历,诚实、勤奋、守纪律,有良好的顾客服务意识、安全意识,身体健康;参加并通过**品储运调和工上岗资格考试。
第六条持证上岗作为操作服务人员规范管理的内容之一。所有新入职人员必须先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三章培训考核
第七条操作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上岗证书。
第八条上岗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和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总课时规定为40学时。培训教材为:《加**站员工应知应会题库》和《**品储运调和工知识题库》。
第九条加**站经理、核算员考试由公司或委托分(控股)公司组织命题;加**员考试由各分(控股)公司组织命题;**品储运调和工考试由仓储调运处组织命题。
第十条操作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操作服务人员上岗证书分为加**站经理上岗证书、核算员上岗证书、加**员上岗证书、**品储运调和工上岗证书4种(加**站计量员上岗证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考核发放,**库计量工上岗证由仓储调运处组织考核发放)。人事处负责上岗证书的统一印制,按“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一)经理上岗证书。人事处或委托分(控股)公司组织培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双合格”后,由人事处统一颁发上岗证书;
(二)核算员上岗证书。财务处或委托分(控股)公司组织培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双合格”后,由财务处统一颁发上岗证书;
(三)加**员上岗证书。分(控股)公司组织培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双合格”后,由分(控股)公司颁发上岗证书;
(四)**品储运调和工。仓储调运处或委托**库组织培训,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双合格”后,由仓储调运处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部门和员工所在单位应对持证上岗人员建立档案,加强持证上岗管理。
第十三条操作服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所持上岗证书由所在单位予以收回。今后再从事操作服务工
作时,按规定重新取得上岗证书。离开工作岗位2年以内,申请与离岗前相同岗位且管理要求无重大变化的,可以直接颁发证书;离开工作岗位2年以内,原为站经理上岗证书,申请加**员上岗位证书的,可以直接颁发证书;其他情况必须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新岗位上岗证书。
上岗证在那里办第十四条加**站人员岗位变动时,所持上岗证书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领取新岗位上岗证书。由经理岗位变为加**员岗位,可以由经理上岗证书直接换取加**员上岗证书;其他岗位之间变动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操作服务人员上岗证书实行备案管理,即由财务处颁发的核算员上岗证书、分(控股)公司颁发的加**员上岗证书和仓储调运处颁发的**品储运调和工上岗证书,必须及时报人事处备案,确保人事处对持证上岗信息的全面、准确掌握。
第五章复审考核
第十六条操作服务人员上岗证书实行复审考核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复审”的原则,加**站经理上岗证书复审考核由人事处或委托分(控股)公司组织;核算员上岗证书复审考核由财务处或委托分(控股)公司组织;加**员上岗证书复审考核由分(控股)公司组织;**品储运调和工上岗证书复审考核由仓储调运处组织。
第十七条复审考核不合格人员原则上收回上岗证书离岗培训。公司或分(控股)公司将适时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重新取得上岗证书。对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原则上应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
第十八条操作服务人员上岗证书的复审考核周期为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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