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8.08.07
【文 号】农银发[1998]128号
【施行日期】1998.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 农银发〔1998〕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
  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
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一)责任分工。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辖内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考前培训;负责组织考试;负责按照总行标准组织评卷和代发证书;负责建立培训档案以及总行委托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考核、考试。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等。
  考试工作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由总行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具体实施。
  (三)验收及发证。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培训情况、考试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行,总行授权向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专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四)实施的程序安排。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按先操作岗,后管理岗、领导岗的步骤进行。各个岗位在进行本岗位专业考试的同时都要进行公共科目的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的考试。各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在收到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3个月的培训,培训可采用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总行在培训后安排考试。1998年所考科目及时间另行文。
  四、上岗证在那里办配套措施
  (一)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积极参加培训考试。凡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者,下岗待聘。为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准许员工在取得本岗位资格证书后参加其他岗位的资格考试。
  (二)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获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在此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不晋升工资,不聘任行政职务,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待其补考合格(补考由总行出题,分行组织),获得资格证书后,重新上岗,恢复岗位工资。补考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经补考仍未获得资格证书者要下岗待业或限期调出。
  (三)员工需转岗或晋升者,要先通过新岗位的资格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转岗或晋升。
  (四)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
  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是我行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关系到全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行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要求,各行要成立以主管人教工作的行长为组长,以人事教育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持证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省所属的培训学校作为考务中心配合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
  六、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总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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