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工伤认定办法
德州市人事局
德州市财政局
文件
德人[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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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暂行办法》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事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直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的程序及时限比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成立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事、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
尼采名言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要加强协调配合,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相互支持、经常沟通、密切配合;各级人事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作,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工伤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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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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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人发[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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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享受有关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法规制度,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救治。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国庆高速免费可以提前上吗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属于工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审批表》,同时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写明伤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部位、伤害程度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省直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对事实清楚的,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45日内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并将工伤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对于情况复杂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进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后再提出工伤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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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事厅应在收到省直部门、单位的工伤认定意见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省人事厅应当退回本人所在部门、单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清楚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组词GB/T16180-1996)》进行。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符合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经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直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连同本人工伤认定审批表、工伤医疗诊断证明、详细病历等材料,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事、财政、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具体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等申请材料后,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检查、诊断,提出鉴定意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要自觉遵守鉴定纪律,听从鉴定医学专家医嘱,配合做好鉴定必需的各项医学检查。凡不听从鉴定专家医嘱,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中途退出检查现场者,视为个人终止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专家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工伤人员在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或因旧伤复发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比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工伤待遇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工伤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工伤所支付的诊断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输血费以及持号费、会诊费、取暖费、空调费等,属于公费医疗的由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不属于公费医疗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工伤人员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转外地的,所需交通、住宿费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工伤人员非工伤范围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现行医疗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经抢救病情处于稳定时,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经有关方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康复性,所需费用按规定由所在单位承担。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由所在单位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支付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继续享受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退休费,退休费计发比例为机关人员93%、事业单位人员95%,其中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活动中有一项以上需要他人扶助者,再提高退休费比例5%。提高退休费比例后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全本穿越小说排行榜(二)享受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三)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按月领取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所在地上年度国有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的50%qq短信发40%30%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继续执行原职务、岗位的工资待遇。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死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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