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基本满足什么条件
⼯伤认定的基本满⾜什么条件
⼯伤认定是⼀种具体⾏政⾏为,⼯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关系职⼯、⽤⼈单位和⼯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理解和适⽤⼯伤认定要满⾜的条件、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店铺⼩编整理了⼀下知识,⼤家可以看⼀看。
⼀、⼯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劳动关系主体适格
根据《⼯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审查申请⼯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是⽤⼈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的个体⼯商户;⼆是职⼯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及实习⽣与⽤⼈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旦发⽣伤亡事故,不应适⽤⼯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单位作为赔偿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但⽬前⼀些地⽅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员也可通过⼈民法院认定为⼯伤,参照⼯伤标准进⾏赔偿。
(⼆)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综合鉴别:⼀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资分配,劳动者按照⼀定⽅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单位提供的⼯作场所、使⽤⽤⼈单位提供的⽣产⼯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作时间、⼯作场所和⼯作原因三个要素进⾏审查。青岛自考网
⾸先,对于⼯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单位规定的⼯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作所必须的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作过程中所发⽣的排除如个⼈休闲娱乐、游⼭玩⽔等因素⽽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伤。800字美文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的⼯作场所的认定,⼀般应根据职⼯的⼯作职责、⼯作性质、⼯作需要、⼯作纪律等⽅⾯综合考虑,凡与职⼯⼯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作休息场所、卫⽣间等均应视为⼯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作原因”作为认定为⼯伤的核⼼,⼀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作、是否属于单位重⼤紧急情况等⽅⾯考虑。⽽且,这种⼯作原因既应考虑职⼯本⼈的⼯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b级车是什么意思⼆、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置顶语录怎么设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要对⾃⼰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当事⼈承担举证责任进⾏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对⾃⼰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了申请⼯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作时间、⼯作场所、因⼯作原因发⽣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伤保险⾏政部门调查取证⽆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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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职⼯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伤认定结论”。如果⽤⼈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单位认为不是⼯伤的,应当由⽤⼈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受伤的情形不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伤。劳动保障⾏政部门在⼯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
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伤进⾏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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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伤认定中,劳动者仅需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受事伤害的事实即可,⽽⽤⼈单位则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举证,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你对此还有什么问题,可来店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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