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2
∙【字 号】温政发〔 2015 〕37 号
∙【施行日期】2015.06.0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温政发〔 2015 〕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制定实施细则。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并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管与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以及国家直管公房的维护、修缮和使用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业态引导和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旅游环境创建提升的业务指导。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民宗、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市政府确定的负责名城保护利用的建设单位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和开发利用。
电力、广电、移动、电信等管线单位依据保护规划负责各自管线的整理纳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于: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政府确定的负责名城保护利用的建设单位每年要落实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加强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增强全民保护意识。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景观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山体、水系、古树名木、传统村落等;
(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名人故居、名人墓葬及其他代表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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