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谢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4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57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艳军刘爱民房利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哲;谢京辉;孙华巧
【当事人】林哲谢京辉孙华巧
【当事人-个人】林哲谢京辉孙华巧
【代理律师/律所】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张来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张来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梦雪张来强槟
【代理律所】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林哲
【被告】谢京辉;孙华巧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回避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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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20:15:48
林哲、谢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57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华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雪,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哲因与被上诉人谢京辉、原审被告孙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林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林哲与被上诉人谢京辉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一审中的聊天记录是双方当时基于恋爱关系发生在的聊天内容,证明力不足,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证明上诉人林哲具备借贷合意的证据。二、被上诉人谢京辉向上诉人的部分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上诉人林哲已经在诉讼中予以答辩,一审法院回避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的32余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显然欠缺事实要件,在被上诉人谢京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具备借贷合意、借款数额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林哲向被上诉人借款210865.85元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谢京辉辩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林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华巧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诉称 谢京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34666元。2.判决
被告支付利息,以334666元为基数,一年期LPR值4.65%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哲与孙华巧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8年3月2日登记结婚。谢京辉与林哲曾为同事关系。2018年4月23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信银行信用卡62×××34)转账20000元,交易类型记载为“手机信用卡还款”。同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平安银行52×××98)转账22964.16元,交易类型记载为“手机信用卡还款”。谢京辉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5月10日消费10913.9元;于2018年5月12日消费两笔:3580.61元、19407.34元。2018年5月18日,谢京辉向林哲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8年6月9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0)转账30000元。2018年6月23日,谢京辉向林哲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8年6月24日,谢京辉向林哲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8年6月27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5)转账40000元。2018年6月29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5)转账40000元。2018年7月1日,谢京辉向林哲支付宝转账8000元。2018年7月19日,谢京辉向林哲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18年8月9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0)转账26000元。2018年10月9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
银行62×××75)转账14900元。2019年8月28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5)转账8000元。
2018年8月28日,林哲在与谢京辉聊天时称“明天帮我还拉卡拉,62×××34中信,两万”。2018年8月29日,林哲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谢京辉两笔10000元款项,共20000元。2018年8月30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账号62×××34)转账20000元。林哲主张上述两笔20000元款项互相抵扣。
2018年9月16日,谢京辉向林哲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5)转账20000元。同日,林哲向谢京辉支付宝转账20000元。谢京辉主张林哲支付的20000元系偿还其他借款。
谢京辉与林哲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7日,林哲称“把卡给我,一会我就走了”,谢京辉称“知道我卡的密码吗?也不问,就把卡拿走了”。2018年5月11日,谢京辉称“刷卡买表了?”,林哲称“我帮别人买的,回去给你人民币”。2018年6月23日,林哲称“那你支付宝把钱给我转过来吧,25号拍牌照了”,谢京辉称“我转也只能转一万,明天再转一万,有限额”。2018年6月26日,林哲称“你下午帮我准备一下钱,最晚明天早上给我”;201
8年6月27日,谢京辉称“我转8万身份识别有问题,另外4万明天再转可以吗?今天4万够吗?”,林哲称“够了,剩下明天转吧”。2018年7月1日,林哲称“给我支付宝转八千。今天卡上限了,招商信用卡没还”。2018年8月8日,林哲称“我把平安的卡号给你,你能还36000吗?明天你把2.6万先给我打过来,我先还一部分”。2018年8月15日,林哲称“我欠你的钱我记着了。别着急,肯定给你”,谢京辉称“那你既然说分就分彻底点干脆点,我也不拖泥带水了。我这两天归纳了一下钱,你看一下,有什么异议的告诉我”,林哲称“支付宝我不删你,回来给你转钱”。2018年8月18日,林哲称“我一直说是你借的,我肯定努力赚钱还你……我你借钱,是怕你觉得在我这没有用,如果你现在就要钱,给我半个月时间,我给你20万,连本带息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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