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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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相关事实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意见》提出,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故意犯罪”的和“醉酒或者”的认定,均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依据的,“醉酒或”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杀手4血钱    以上事实认定可以看出,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进一步严格,且限制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多凭有关司法机构法律文书或生效裁决认定,更趋向于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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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待遇
    1.保障离岗职工工伤待遇
    针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意见》规定,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离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相关工伤待遇。
    此条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一些已经做了离职前职业病体检且为正常的员工,原用人单位仍有可能面临其在离职后一年内因职业病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须及时变更相关制度安排以应对。
    2.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待遇
万圣节的真正意义    (1)《意见》规定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该组织
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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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相关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4)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的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的待遇不补发。
    (5)核定待遇时,可暂按前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工伤认定程序
    1.《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此条增加了用人单位时限内报告工亡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时效内报告,可能导致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此条只规定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中劳动仲裁阶段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未将法院诉讼期间纳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情形,须引起用人单位对此变化之注意。全面战争哪个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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