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X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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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XX,该中心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永嘉县。(缺席)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共计25346.16元(其中本金17864.4元、利息2616.69元、费用4865.0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8日止,此后的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民生信用卡,并填写了民生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为被告办理发放了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告开通并进行透支消费,但其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费用等。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信用卡申领时间:2017年4月7日;
2、卡号:622XXXX;
3、收费标准:透支利率每日0.5‰,持卡人在逾期,未全额还款情况下,本期账单不享受
免息还款待遇,透支利率按0.5‰计息;滞纳金(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持卡人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时收取;自由分期、账单分期手续费为3期0.82%、6期0.70%、9期0.67%、12期0.67%、18期0.67%、24期0.70%,手续费采取分期收取的方式;
4、变更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超限费”及“滞纳金”项目,对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
5、逾期期数:10期;
6、欠款金额:截止至2021年5月8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7864.4元、利息2616.69元、费用4865.07元(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交信用卡领用申请,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信用卡使用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使
用信用卡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时间按期偿还透支本息,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唯,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应予调减,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864.4、利息2616.69、费用956.19元(以欠款本金17864.4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限自逾期日计算至2021年5月8日),并支付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限自2021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费用。
二、驳回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为217元,由被告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守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
北京信用卡还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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