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与王化东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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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卡还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鼓楼南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立,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香,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化东,*,1964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王化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立,被告王化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信用卡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83238元,信用卡分期借款手续费19789.66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分期额度协议》(编号:2020年MY-KQED字0034号),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授予王化东用于消费的信用卡分期付款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被告在6个月额度有效期内所有通过签约信用卡且单笔消费超过壹佰元的刷卡消费、或线上支付及快捷支付、或通过刷卡支付将资金转至交易商户的,均触发自动分期放款,期数为36个月,自实际交易日起算,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10.8%,手续费按月分期支付,每期手续费=当期入账的分期应还款金额×手续费费率。王化东使用消费卡消费,需按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如果王化东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并全额承担中国银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王化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向原告履行的任何支付义务的,视为王化东违约,中
国银行有权对王化东信用卡账户采取分期提前记账结清的措施,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向中国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授予被告信用卡分期额度,但被告自2021年6月起账单出现未按期偿还当期欠款的行为。2022年3月31日,被告还了90800元,冲抵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及截至2022年3月4日账单日本金和手续费。故被告还欠信用卡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83238元,信用卡分期借款手续费19789.66元,合计203027.66元。被告的逾期还款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化东辩称,我对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以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认可,但这笔钱是我的一个熟人用了,那个熟人说由他按时还银行钱但没按时还。我在2022年3月31日存入90800元,将此前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全部还清了。对于原告主张的尚欠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我同意分期偿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我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请律师,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1日,王化东(甲方、借款人)向中国银行(乙方)递交《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2020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分期额度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中国银行同意向王化东提供信用卡分期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本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自本额度经中国银行申请通过且中国银行系统提额成功之日起算。王化东同意为本额度协议下王化东信用卡开通“POS刷卡放款”自动分期功能,并同意遵守本条以下约定:1、本额度下签约分期起点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整,即自分期额度审批通过且提额成功之日起计算,王化东于6个月额度效期内所有通过签约信用卡且单笔消费超过签约分期起算金额的,在下列交易条件满足时均可触发自动分期放款:刷卡消费、线上支付及快捷支付、通过中国银行刷卡支付将资金转至交易商户。本协议项下签约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手续费费率为每期分期应还款金额的10.8%。分期本金采取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王化东按期偿还当期所有欠款的,中国银行免收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王化东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因王化东未足额还款,中国银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等)由王化东负担。如王化东未按期归还分期本金、透支利息、分期手续费、还款违约金等全部欠款,即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本金、透支利息、分期手续费、还款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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