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ie主页被修改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1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当事人】金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当事人-个人】金平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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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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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雷庄妍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关于绿化设施的图片已在原审时作为证据提供,且各方对上诉人陈述其摔倒的地点情形并无提出异议;金平于一审判决后至被上诉人处所拍摄的照片,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不作为本案证据采用。在案证据证明,本案中金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书中“受伤害经过简述”栏表述:“因湖光路上盲道和大树底部的绿化保护设施修建凹凸不平,导致本人骑行不稳,自行车连同本人意外向右侧摔倒”,随附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材料、考勤表、现场照片及上班路线图等材料。客观上确存在上诉人上述陈述的问题,因上诉人对雷荣泉、谢志鹏两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上述被调查人也未对市人社局的调查笔录提出异议,因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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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0:30:53  不知道做什么工作
金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
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2行终1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某某劳动力市场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林权水,副局长。
gmail 邮箱     委托代理人余芮贤。
     委托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住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吴思达,关长。
农场种什么升级快     委托代理人张文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平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平,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出庭应诉负责人林权水、委托代理人余芮贤、雷庄妍,原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下称集同海关)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金平系集同海关公务员,任二级主办,从事企业稽查工作。2019年12月27日7时36分许,金平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行至湖光路上,骑行不稳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感到眩晕无力。金平到单位后由同事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医治,于2020年1月8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诊断:1.脑梗死(右侧小脑椎基底动脉
系统动脉粥样硬化性);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3.颈动脉硬化;4.脑动脉硬化。湖州景点
     2020年1月14日,金平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居住证明、上下班路线图等材料。2020年1月20日,市人社局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
     2020年3月12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询问金平并制作调查笔录;2020年3月13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询问金平的同事雷荣泉、谢志鹏并制作调查笔录;2020年3月16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询问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生王蓉并制作调查笔录。2020年3月17日,市人社局作出第202001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下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0年3月19日送达金平及集同海关。金平不服,于2020年4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向金平书面道歉。
     原审判决另查明,金平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平时上班常规路线为从家步行至市政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后骑自行车至南湖公园还车,再步行至公交车站乘坐80路公交车至单
位。事发时金平系骑自行车在湖光路行驶,本案事发地点在上述常规路线上。事故发生后金平未报警,因此,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
     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市人社局作出决定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基本事实、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事项三部分,格式并不违法。市人社局主要依据金平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及病历资料等证据认定金平受伤、的经过,经调查核实后确认的事实已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基本事实”部分列明,金平对此部分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市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并未遗漏已查明的与认定工伤有关的法律要件事实,但案涉决定书在表述事故时间时存在错误,市人社局在审理过程中也确认存在笔误,予以指正。
     金平事发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市人社局依法受理,此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予以送达。据此,市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市人社局受理前其他工作人员有
无发表个人意见及意见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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