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波信用卡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信用卡还款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波,*,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9106.84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京牌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发送调查函。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邸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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