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政策解答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政策解答
世界妹日
老工伤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答: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答: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包括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按沪劳保福发(2005)11号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人员视为已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到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手续。
用人单位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答: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
      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具体如下:
      1)原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4)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企业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证明老工伤性质所规定材料之一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4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提供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工(公)伤证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按照什么规定享受待遇?
答:200971日以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审核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再采取用人单位和基金各分担50%的做法,改由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上海市退休养老金计算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城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2004年度城镇养老保险人员):
 1、城镇养老保险人员,1992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
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1)(2)两部分组成; 
 2、城镇养老保险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1)(2)(3)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004年退为:1847*20%=37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
注:本计算方法适用于连续缴费人员
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一、新《条例》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近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自20111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几年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自2004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
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在建立制度、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经办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肯定。具体为:

    一是制定了配套政策。为了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本市近几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扩大了参保范围。为有利于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截止今年11月底,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超过955万(其中农民工的参保人数达471万),比2004年底的698万人增加了257万;工伤认定累计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与此同时,本市还对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三是加强了服务管理。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多个环节。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
 
    三、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好听的男生名“醉酒或者的
 
如何申请    四、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答: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五、为什么要设定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

    关于文学的名言答:为规范行政程序,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猜灯谜游戏答案大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新《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端午节祝福语大全倍。
二是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七、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本市有哪些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答:首先是要组织开展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工作。新《条例》较之原《条
例》,其政策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确保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和提供经办服务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其次是要加大新《条例》宣传贯彻的力度。新《条例》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知晓法规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维权的前提。为此,本市将在1230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在明年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相应的学习、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守法、自觉参保和工伤职工学法知法、正当维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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