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玉世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章程。
公司住所为: 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 。
第四条 公司是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 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人,分别是:
吉林金玉世缘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 省市区 路号,法定代表人: 。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住
,身份证号码: 。
公司股东一经工商注册登记,由公司发放股东凭证,并记载在公司股东名 册中;
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股东名册变更, 原股东应当交还股东凭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单位:万元
股东
出资方式
现金
现金
现金
金额
占公司股
备注
份比例
%
%
%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
(三)按规定转让、赠与和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凭证)。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按时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向其他已经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在公司书面催告后 15 日内补足全 部出资额;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转让、质押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允许(公司只 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允许),未经允许,擅自转让的,公司得拒绝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转让行为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产生效力;不允许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即视为允许转让。经 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 有两名以上股东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按各自股权比例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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