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与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与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7 
【案件字号】(2021)新31行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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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汤超郭斌帕提古丽艾则孜 
【审理法官】汤超郭斌帕提古丽艾则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买提艾力·肉孜 
【当事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买提艾力·肉孜 
【当事人-公司】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买买提艾力·肉孜 
【代理律师/律所】迪丽努尔·阿布都拉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强科恬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迪丽努尔·阿布都拉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强科恬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迪丽努尔·阿布都拉强科恬 
【代理律所】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买买提艾力·肉孜 
【被告】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因巴楚县人社局及买买提艾力·肉孜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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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windows media player播放器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
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巴楚人社局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具体到本案中,2018年11月8日,益新公司与买买提艾力·肉孜签订《协议》,对上下班及工资支付进行了约定,亦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调查报告》承认买买提艾力·肉孜系受公司安排除去脱绒机中堵住的棉绒时导致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受伤,且在买买提艾力·肉孜向巴楚人社局申请工伤时,益新公司亦在用人单位处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虽然益新公司称其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刘兵,该《协议》是案外人刘兵以益新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益新公司认为其与买买提艾力·肉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中止本案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前文已述,巴楚人社局作为益新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巴
楚人社局受理买买提艾力·肉孜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本案被诉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经过了受理申请、调查和依据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其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益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预交100元),由上诉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还上诉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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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多久没有看过那片海什么歌【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8日,益新公司与买买提艾力·肉孜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买买提艾力·肉孜2018年11月8日开始在益新公司上班,为益新公司工作,受益新公司管理,由益新公司按《协议》向买买提艾力·肉孜支付报酬。2018年11月14日下午北京时间8点50分许,买买提艾力·肉孜在从事益新公司安排的除掉脱绒机中堵住的棉绒时,右手被脱绒机刀片割伤,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等严重受伤。买买提艾
力·肉孜于2019年1月15日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并做手术。2019年4月1日,买买提艾力·肉孜向巴楚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经益新公司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巴楚人社局依据上述事实于2019年9月8日依法作出巴人社工伤(2019)第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买买提艾力·肉孜在益新公司工作时受伤的行为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是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第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巴楚人社局享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应当对买买提艾力·肉孜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巴楚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买买提艾力·肉孜在益新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益新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买买提艾力·肉孜在益新公司处致伤后,依法向巴楚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巴楚人社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审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买买提艾力·肉孜认定为工伤。巴楚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关于益新公司认为巴楚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有误,益新公司将厂子承包给刘兵,买买提艾力·肉孜是刘兵雇佣的工人,属个人之间的劳务雇佣,和益新公司没有任何的劳动及劳务关系。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
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该院认为巴楚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买买提艾力·肉孜在益新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益新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买买提艾力·肉孜向巴楚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经益新公司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因益新公司的上述主张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巴楚人社局作出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益新公司要求撤销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益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益新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益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巴楚县人民法院(2020)新3130行初2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益新公司将厂子承包给刘兵,买买提艾力·肉孜系刘兵雇佣的工人,刘兵为了便于管理,以公司的名义与买买提艾力·肉孜签订《协议》。益新公司与买买提艾力·肉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与买买提艾力·肉孜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申请巴楚县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审判
决在益新公司与买买提艾力·肉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认定巴楚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伤(2019)1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系认定事实错误,该案应当中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益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与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新31行终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许玉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丽努尔·阿布都拉,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科恬,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出水芙蓉什么意思     法定代表人:宋妍,系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董锋,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强。
     原审第三人:买买提艾力·肉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楚县益新棉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巴楚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买买提艾力·肉孜工伤保险资格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0)新3130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上诉人益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迪丽努尔·阿布都拉、强科恬,被上诉人巴楚人社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董锋、辛强,原审第三人买买提艾力·肉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迈腾和帕萨特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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