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有限公司
协议
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为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时,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投资时使用。
二、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关于新公司的事务,须在新公司成立前约定,本协议即事前约定的最佳方式。
三、新公司相关重要问题,诸如投资额,股权比例、治理结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合并分立解散、关联关系等,都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而公司章程须以本协议为准。
四、新公司成立后,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章程,但实务中,各地工商部门为其工作方便、快捷,多要求按其标准章程文本填写备案,使各投资方自由约定的内容无法写入公司章程中。作为变通方式,公司章程用工商部门标准文本,但最后写明“本章程未规定的内容,依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履行,本章程与《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约定不符之处,以《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协议》为准”,则本协议可成为实质上的公司章程。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五、若采用前述方式使本协议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章程,须注意本协议形式上的完备,以及与章程对应条款的连接。
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投资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以及计划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投资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
(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投资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公司成立后拟定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注册备案的法律文件,对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章程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章程未约定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律师提示】
1、前言部分可简洁明了,也可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写明合作投资原因;
2、与章程的效力部分,注意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相对应。
第二条 公司名称、住所
(一)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提示】
1、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公司经营场所在 。
【律师提示】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3、公司登记机构须以住所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一)公司经营范围为 (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律师提示】
1、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2、超出范围经营有一定风险。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
【律师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2、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但须注意首期比例与分期期限,最好明确约定;
3、第三人代垫资金须了解相关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股东)
第五条 投资者(股东)信息
序号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或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1、
2、
3、
4、
5、
【律师提示】
1、注意股东法定人数限制;
2、股东基本信息须清楚、准确、完整;
3、有名义股东的情况下可考虑实际投资人列名与不列名的各种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以货币 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
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 元,占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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