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 公司,特于**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
范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以认缴 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期次,出资人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 资期限,由出资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作出 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的公告,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并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依 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 监事,决定 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出资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允许的,由出资人 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挑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法人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会议,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 由 出资人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 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位,由执行董事 (或者出资人,此 处可)选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 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一位(或者: 两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暂时公司会议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 主持公司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
(五)向公司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零售额,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财务中、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并应的第一年会计 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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