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现代国有 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 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 ×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 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 ××公司
股东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 (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 事项;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 司。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 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 党总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位 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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