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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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31号。
负责人:雷小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芳。(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明。(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康,*,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以下农行崆峒支行)与被告杨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崆峒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明、被告杨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崆峒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康立即清偿原告农行崆峒支行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57854.6元、利息38827.01元、逾期违约金3160.03元、分期手续费934.66元,共计100776.3元(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等费用计算至透支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杨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3日杨康向我行下属网点红旗街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所提供资料符合我行办卡要求,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杨康2017年7月3日领卡激活后,能够按照我行相关要求按时归还透支消费款项,2019年9月27日出现逾期违约金3160.03元,发生违约后我行采用多种方式多次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但本人至今未办理任何还款手续。截止2022年4月15日,共计结欠我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人民币100776.3元,其中:本金余额57854.6元、利息38827.01元、逾期违约金3160.03元、分期手续费934.66元(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等费用计算至透支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现该信用卡透支未能归还,为维护我单位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康立即归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审理依法
被告杨康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逾期透支本金金额无异议;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不知道如何计算,亦不知原告计算的是否合适。
被告杨康对原告出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业务申请书、催收信函、催收回执、账户查询截屏、交易明细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杨康在农行崆峒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乙方(杨康)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需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的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按时还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等,具体分期付款规则可通过甲方网站查阅;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未能
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根据双方约定,杨康授信额度6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7日。截止2022年7月27日,被告逾期未清偿透支本金57704.6元、利息43340.91元。
本院认为,农行崆峒支行与杨康之间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康在使用信用卡零售消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逾期未清偿透支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清偿透支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根据于2017年8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相关利息及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故对原告农行崆峒支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应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以逾期总额57704.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即35776.85元。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分期手续费部分予以支持。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7704.6元元、支付其他费用(利息、逾期违约金、分期手续费)35776.85元,共计93481.45元;此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杨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中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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