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人员银行存款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由于目前对已故人员账户撤销无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对已已故人员账户普遍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有关告知义务,对无继承人账户存款未依法提存或划缴国家、集体。建议明确相关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告知义务,对无继承人存款依法进行提存或无主财产认定,并简化已已故人员小额存款提取手续。
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对已已故人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无监管要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对个人已故后其账户如何撤销无明确规定。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规定,“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三年(含)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可以暂不纳入核实工作”,实质上导致大部分已已故人员的个人账户排除在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范围外。
(二)银行机构未履行已已故人员账户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
别措施”,“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
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调查显示,样本银行机构对已已故人员账户未能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实质上违反了银行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三)银行机构被动等待继承人查询提取账户存款,对账户存款处置产生阻碍
1.银行机构未依法提存已已故人员存款,并履行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已故未确定继承人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调查显示,对于已已故人员账户存款,样本银行机构从未向提存机关提存过已已故人员账户存款,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2.无主存款上缴国家或集体无法实施。调查显示,样本银行机构对已已故人员存款提取有两种方式:一是存款人继承人凭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办理存款提取;二是存款人继承人凭密码支取视为存款人本身业务办理,均为被动等待已已故人员存款继承发生。《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银行机构对此也有配套制度规定,如《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规定:“存款人已故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
转归集体所有”。但是,由于银行机构对已已故人员存款不主动作为,致使无继承人已已故人员存款账户作为“不动户”或“僵尸账户”长期存在银行账户体系,账户资金为银行所用,未能按法律规定划缴国家或集体。
3.银行保存已已故人员账户内存款无法定依据。已已故人员生前在银行进行存款,与银行机构建立存款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形没有包含当事人一方已故的情形,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在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存款人已故后,存款合同的效力应自然终止,银行凭已终止的存款合同继续管理已已故存款人员的存款无法定依据。
(四)已已故人员小额存款继承查询提取不便利
根据《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法通〔2013〕78号),已已故存款人继承人可主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机关出具《查询存款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但是,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规定,办理证明
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这对于小额存单提取成本太高,特别是偏远乡镇储户还要到县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公证,要支付往返车费、住
宿费等,更是增大了提取成本。经询问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继承人因为账户余额较小主动放弃办理继承的现象发生,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正常实现。
二、有关建议
(一)对已已故人员存款账户加强管理
一是明确对个人已故后账户撤销的具体规定。二是将账户开立人已故后的账户清理纳入身份信息真实性持续核实工作范围。三是积极拓展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增加客户生存状况查询,以便商业银行及时掌握客户的实际生存状况。
(二)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告知义务
一是采取公告方式。要求银行机构建立已已故人员账户信息公示制度,对已已故人员在本机构开立的两年内未发生变动情况的账户在其网站进行公示。二是采取定向告知方式。建议在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增加一栏,要求开户申请人留存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中一人姓名及,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已已故人员留存的法定继承人如实告知账户信息。
(三)对不能通知已已故人员继承人的存款账户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公证机关提存或进行无主物认定
银行机构对不能有效通知已已故人员继承人可以选择性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一是对已已故人员存款账户在二年期限内未发生提取的,应向公证部门依法申请进行提存;二是对已已故人员存款账户在四年期限内未发生提取的,应向公证机关提起无主
物公证证明或向法院提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诉讼,将存款划缴国家或已故人生前所在集体账户。
(四)简化已已故人员小额账户存款提取手续
建议将已故存款账户按金额分成两类,1万元以下的账户和1万元(包含)以上的账户,分别设置提取程序。其中,1万元以下的小额存款,银行应侧重从为储户服务的人性化角度出发,在有继承人财产分配协议和公安部门、街道(村委)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类似证明也可以作为提取存款的证明;1万元(包含)以上的存款,银行则应侧重保护客户财产安全和规避银行风险的角度,仍采取原有的公证或法院判决裁定的方式作为提取存款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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