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宏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执行案外人):涂宏辉,*,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根,湖南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娟,湖南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
代表人:曾祥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环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大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生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神仙坳社区大塘路丽都花苑2栋3单元605室。
经营者:周渐生,*,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黎中桥,*,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被执行人):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沙中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周汝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玲,*,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长沙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沙中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汝红,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汝红,*,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建虹,*,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曾显达,*,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李飞鸿,*,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第三人(被执行人):尤中文,*,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以上6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涂宏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浏阳支行)、浏阳市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创投公司)、浏阳市生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生辉租赁部)、黎中桥、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第三人长沙鑫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周汝红、周建虹、曾显达、李飞鸿、尤中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宏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根、林丽娟,被告农行浏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祥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玲,第三人鑫鹏公司、周汝红、周建虹、曾显达、李飞鸿、尤中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岭创投公司、生辉租赁部、黎中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宏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中止对已网签备案至原告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街道××路××期××栋××号房屋的执行;2.请求确认位于浏阳市××街道××路××期××栋××号房屋为原告所有,由鸿宇公司尽快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鸿宇公司签订《浏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银行按揭方式向鸿宇公司购买了鸿宇城项目一期A3栋3012号住房一套,并于当日办理网签及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并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已接收和占有该房屋。2013年,鸿宇公司以含原告所购房屋对应土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向农行浏阳支行申请贷款。2019年和2020年,浏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鸿宇公司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中,查封了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正南路鸿宇城项目一期含原告所购房屋在内的A1至A5栋、A6栋、A7-8栋房屋及权证号为浏国用***********执行裁定,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对位于浏阳市××街道××路××期××号房屋中止执行。二、驳回涂宏辉的其他异议。原告认为,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优先于农行浏阳支行的抵押权,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鸿宇公司应尽快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综上,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二项请求中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为其所有的诉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