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乔新然,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思杰,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许惠评,*性,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惠评信用卡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惠评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许惠评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欠款本金16932元及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每年所计收的利息、违约金的利率之和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承担律师费1000元,保全费239元,案件受理费174元、执行费2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惠评的网络账户、银行账户、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及银行账户作上限冻结;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许惠评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惠评名下有车牌号为云F8××**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3、对被执行人许惠评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许惠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主动履行。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许惠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
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兴华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