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新规!今⽇起执⾏《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据⽀付界了解到,近⽇中国银⾏、⼯商银⾏、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交通银⾏等多家银⾏发布关于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公告,交通银⾏公告显⽰,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2019年2⽉25⽇起,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地区范围扩⼤⾄江苏省和浙江省全境,其他各省(区、市)在2019年年底前逐步取消。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银⾏账户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9年2⽉25⽇起,交通银⾏江苏省和浙江省各营业机构为企业法⼈、⾮法⼈企业、个体⼯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其后续变更、撤销等业务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中国⼈民银⾏不再向企业核发开户许可证。其他省(区、市)营业机构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则根据当地⼈民银⾏分⽀机构规定时间执⾏。农业银行账户查询
⼆、企业客户在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地区的我⾏营业⽹点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我⾏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理开户⼿续。企业客户申请变更存量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信息,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政许可、实⾏“宽进严管”要求,中国⼈民银⾏在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的同时,将加强企业银⾏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基本存
款账户时,我⾏将向法定代表⼈(单位负责⼈)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四、取消企业银⾏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向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我⾏为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可按照我⾏规定申请查询。
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法》《⼈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民银⾏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为境内依法设⽴的企业法⼈、⾮法⼈企业、个体⼯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结算账户业务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结算账户是指《⼈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应当制定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
第五条银⾏应当按规定履⾏客户⾝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交易。
银⾏应当全⾯、独⽴承担企业银⾏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结算账户实施全⽣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利⽤企业银⾏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民银⾏总⾏对⼈民银⾏分⽀机构企业银⾏结算账户监管进⾏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监督管理。
⼈民银⾏分⽀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进⾏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第⼆章账户开⽴与使⽤
第七条企业申请幵⽴银⾏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件: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授权他⼈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的有效⾝份证件。
(四)《⼈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件。
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条银⾏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与开户证明⽂件所属⼈的⼀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应当通过⼈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未通过唯⼀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基本存款账户。
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时,应当在系统中准确录⼊企业名称、统⼀社会信⽤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
第⼗条企业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作记录。
银⾏可采取⾯对⾯、视频等⽅式向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开户意愿,具体⽅式由银⾏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第⼗⼀条企业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银⾏应当遵守《⼈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对企业应当出具的开户证明⽂件进⾏严格要求和审查,并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防⽌企业违规开⽴或随意开⽴银⾏账户。
第⼗⼆条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应当按照反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第⼗三条经审核符合开⽴条件的,银⾏应当与企业签订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银⾏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应当明确银⾏与企业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银⾏与开户申请⼈办理银⾏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以及⼈民银⾏的有关规定,不得利⽤银⾏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银⾏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式、时限。
(三)银⾏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银⾏应当在银⾏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以醒⽬⽅式向企业展⽰其义务和责任条款,并明确告知企业。
第⼗五条银⾏为企业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后应当⽴即⾄迟于当⽇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并在2个⼯作⽇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民银⾏分⽀机构。
银⾏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
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银⾏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式样见附)和存款⼈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
第⼗六条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银⾏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企业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第⼗七条企业银⾏结算账户,⾃开⽴之⽇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条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申请重置存款⼈查询密码。
企业申请重置存款⼈查询密码的,银⾏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授权他⼈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授权书及被授权⼈的有效⾝份证件。
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以及其他开户证明⽂件发⽣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提出变更申请。
第⼆⼗条银⾏应当对企业银⾏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为企业办理变更⼿续。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的,银⾏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说明。
第⼆⼗⼀条银⾏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发⽣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续。
企业⾃通知送达之⽇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应当于到期⽇前提⽰企业及时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有效⾝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应当按照《⾦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中⽌为其办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撤销银⾏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向银⾏提出销户申请。
银⾏应当对企业销户申请进⾏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银⾏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续,不得
拖延办理。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前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银⾏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还应打印“已开⽴银⾏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第⼆⼗四条银⾏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于2个⼯作⽇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民银⾏分⽀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民银⾏分⽀机构。因变更、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银⾏应当交回⼈民银⾏分⽀机构。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对取消许可前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或者单位负责⼈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五条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民银⾏分⽀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六条银⾏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第四章内控与风险管理
第⼆⼗七条银⾏应当建⽴健全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要求、开户审核要求、向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核实意愿⽅式、开户审核⼯作记录留存要求、账户资⾦和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等内容。
第⼆⼗⼋条银⾏应当建⽴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九条银⾏应当建⽴健全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内控合规制度,实⾏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内控机制,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银⾏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发⽣违规事件或风险事件的按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员责任。
第三⼗⼀条企业银⾏账户存续期间,银⾏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银⾏应当建⽴和完善企业银⾏结算账户⾏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案,加强企业银⾏结算账户
开⽴、变更、撤销等⾏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银⾏应当按照反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三⼗三条银⾏应当建⽴企业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次。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致的,银⾏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交易。
第三⼗四条银⾏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起2个⼯作⽇内通知企业,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五条银⾏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少每半年对下级⾏企业银⾏结算账户内控制度执⾏、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等情况开展⼀次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六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报送企业银⾏结算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信息内容⼀致性以及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进⾏事后核查。核查⽐例由当地⼈民银⾏分⽀机构确定并视情况调整。
⼈民银⾏分⽀机构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账户管理系统录⼊信息错漏,以及因企业名称、统
⼀社会信⽤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填报错误⽽导致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银⾏及时更正。
第三⼗七条⼈民银⾏分⽀机构应当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式,对银⾏的企业银⾏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业务办理、风险管理、优化服务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做到辖区内银⾏全覆盖。
第三⼗⼋条对有权机关移送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银⾏结算账户,⼈民银⾏分⽀机构应当对相关银⾏开展执法检
第三⼗⼋条对有权机关移送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银⾏结算账户,⼈民银⾏分⽀机构应当对相关银⾏开展执法检查。对经核实存在违规⾏为的,严肃处理。
第三⼗九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建⽴企业银⾏结算账户⾮现场监测机制,探索加强对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监测识别并妥善处置企业银⾏结算账户风险。
第四⼗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企业银⾏结算账户数量监测分析,防⽌企业银⾏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
第四⼗⼀条⼈民银⾏分⽀机构应当建⽴银⾏报送账户资料、备案信息质量及企业银⾏结算账户服务评价通报机制。对报送开户资料、备案信息质量及企业银⾏结算账户服务较差的银⾏,采取通报、约见谈话等管理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四条规定进⾏处理。
第四⼗三条银⾏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性审核导致企业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六条规定进⾏处理。
第四⼗四条银⾏超过期限或未向⼈民银⾏备案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信息的,依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处理。
第四⼗五条银⾏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民银⾏分⽀机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规定进⾏处罚;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建⽴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内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的。
(⼆)未按规定落实银⾏账户实名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企业银⾏结算账户开⽴、变更、撤销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企业银⾏结算账户对账的。
(五)未按规定开⽴、使⽤⼀般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
(六)未按规定对所属分⽀机构企业银⾏结算账户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六条银⾏开⽴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与⾝份不明的企业进⾏交易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法》第三⼗⼆条规定进⾏处理。
第四⼗七条⼈民银⾏分⽀机构监管不⼒,辖区内出现⼤量企业违规多头开⽴基本存款账户、企业银⾏结算账户异常增长的,⼈民银⾏总⾏将进⾏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柜⾯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电、燃⽓、暖⽓、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的除外。
第四⼗九条本办法⾃2019年2⽉25⽇起执⾏。《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银发[2018]125号⽂印发)同时废⽌。⼈民银⾏以前发布的规范性⽂件与本办法不⼀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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