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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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郑颖,行长。
被执行人陶贞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张凯峰,*,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贞廷、张凯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98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355.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5.59元及分期手续费14600.89元、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
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1500元、迟延金、财产保全费109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陶贞廷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较场口支行等8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0.36元、冻结被执行人陶贞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2个账户的存款共计27.57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凯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等9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06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凯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129.63元。因冻结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扣划。另,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陶贞廷、张凯峰名下有位于九龙坡区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本院***********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抵押权法院处置该房屋时参与分配。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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