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金日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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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参花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辛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立,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哲,职员。
农业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金日武,*,1969年9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日武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金日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返还透支本金30,722元、消费
手续费679.3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8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日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金日武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络资金、无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金日武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信息。202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保315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金日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8,156.18元(实际冻结372.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3月27日,本院作出***********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金日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72.6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372.60元。2022年4月2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金日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4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崔永埙
执行员 杨鸿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龙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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