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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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同泰总部产业园厂房2栋同泰时代中心B座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圳快递价格法定代表人:何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慧奇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桂街33号凤凰国际大厦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2XMYC7N。
法定代表人:王国柱。
被告:王国柱,*,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深圳市原飞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慧奇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奇顿公司)、王国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穆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慧奇顿公司、王国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2.判令被告慧奇顿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327014.51元、违约金98104.35元;3.判令被告慧奇顿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4.判令被告王国柱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11月27日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约定被告慧奇顿公司委托原告代为办理港澳台专线运输国际快递、国际空运、国际海运及其他物流综合服务业务。运费支付采用月结30天之方式,即每月30号前向原告支付上月产生的运费,否则每延迟一天付款,需要向原告交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
过30日仍未付款的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原告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向被告慧奇顿公司追讨所欠费用的,被告慧奇顿公司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所有费用。被告王国柱作为保证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慧奇顿公司按原告所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自行登录到原告的下单系统进行下单。截止2022年1月26日,被告慧奇顿公司共下单5113单,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货物全部送达目的地,但被告慧奇顿公司只支付了2021年11月份运费74210.2元。原告员工将12月运费188492.05元和2022年1月份运费138522.46元(合计327014.51元)的账单在发送到对账后,被告对账后始终拒绝付款。后经原告上门催讨发现两被告已人去楼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另外,被告慧奇顿公司是被告王国柱的个人独资公司,且财务混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被告王国柱也同时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被告王国柱应对被告慧奇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望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和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2.原被
告对账聊天记录;3.原被告业务对接聊天记录;4.被告公司在原告系统登陆下单情况;5.原告分公司经理与被告王国柱聊天记录;6.被告2021年11月份运费对帐单;7.被告2021年11月份运费付款回单;8.被告2022年1月份运费对帐单;9.被告2021年12月份运费对帐单;10.委托代理合同;11.律师费发票;12.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13.律师费转账电子回单;14.担保费发票;15.担保费转账电子回单。
被告慧奇顿公司、王国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应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和证明标准,本院查明和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注册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承办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保关、报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国内、国际快递;普通货运;无船承运等。
被告慧奇顿公司注册成立于2020年11月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被告王国柱系其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
销售等。
2021年11月27日,被告慧奇顿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被告王国柱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的涉港澳台专线运输、国际快递、国际空运、国际海运等其它物流综合服务业务。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以优惠的价格给甲方,详参报价表(报价表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最终服务费用以双方在原飞航运单上确认的费用或对账单为准。甲方必须在运输单上正确清晰地填写收件人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络电话,否则,甲方应负责支付因填写错误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当月费用之对账单,乙方应在次月通过、、QQ或快递发送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账单后3日内核对无误后应进行签字或盖章回送,超过3天未回送的,则视为确认无异议;有异议的,则双方应重新对账,但无异议的部分的款项应按本条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给乙方。付款为月结30天之方式,即当月之费用在第2月30日前付款给乙方,如:10月份的账款在11月30日前付款;甲方每延迟一天付款,需向乙方交纳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仍未付款的,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向甲方追讨所欠费用的,甲方还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所有费
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时,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保证人需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滞纳金、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自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时起两年。甲方联络人为林鹤。被告慧奇顿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并由被告王国柱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原告在乙方落款处盖章。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通过就涉案货物运输事宜进行接洽,原告向被告提供系统账号、密码,被告在原告的系统“原飞航物流”下单,货物打包完毕后由被告慧奇顿公司通知原告提货,货物进入原告系统由原告进行转运,系统生成相应运输数据和费用账单。
原告提交的“慧奇顿对账”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6日,原告员工向被告慧奇顿公司员工“klein”发送消息“林总您好11月的运费还请帮忙安排一下麻烦您到时提供一下水单谢谢”“12月份的尽量不要超期啊林总谢谢”,其后“klein”发送付款回单图片并发送消息“抱歉,已打款”“忘记发了”。付款回单显示,被告慧奇顿公司银行账户当日向原告银行账户转款74210.20元,附言备注“物流”,原告主张该款项为被告慧奇顿公司2021年11月份产生的运费。原告称“klein”为协议约定的甲方联络人被告慧奇顿公司员工林鹤。
2022年1月10日,原告员工向“klein”发送消息“林总,您好,12月账单汇总在一起还请您有空核对下账单,谢谢”,并发送名称为“客户账单-吴江慧奇顿12月整(1)”的文件,该文件显示被告慧奇顿公司2021年12月份委托原告运输包裹共计产生运费188492.05元。“klein”回复“好”。2022年1月22日,原告员工向“klein”发送信息“林总,您好12的运费年前可以帮忙安排一下嘛?谢谢”,对方回复“好的”。
2022年2月10日,原告员工向“klein”发送消息“林总1月账单还请查收,谢谢”,并发送名称为“客户账单-吴江慧奇顿1月份(1)(1)”的文件,该文件显示被告慧奇顿公司2022年1月份委托原告运输包裹共计产生运费138522.46元。“klein”回复“新年好,账单收到”。同日,原告员工发送消息“林总您好12月的运费您这边还请尽快帮忙安排一下哈,麻烦您到时提供一下水单,谢谢”,“klein”回复“好的,王总家里有点事还没回公司,这两天就回来了,他来了之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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