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礼品兰教发〔2009〕8号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
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指定学校上学的原则,统筹安置符合“四证”(原籍户口本、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不得违规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一个学段同一学校注册入学时只查验一次“四证”。
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收费严格执行甘肃省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以物质奖励、减免学杂费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接受借读生。
中小学不得与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签订就读协议,不得收取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
6.严格控制中小学班额和编班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置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等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得按成绩编班,不得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寄宿制学校的住校生不得单独编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经市教育局批准,高中学校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向学生加收费用。
7.严格学籍管理。按照《兰州市中学生学籍资格审核试行办法》和《兰州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新生名册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严禁一生多学籍或无学籍。严格学生转学、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审批,严禁学生非正常流动,逐步建立电子学籍管理,控制学生辍学。
8.严格执行中小学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程,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
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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