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4
∙【字 号】陇政办发〔2012〕66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将政府扶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关于优化农村支付环境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人民银行主导、政府支持、银行承办”的原则,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没有银行机构网点或ATM机的乡镇及以下地区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方便当地农村居民使用银行卡,实现农村居民小额提现不出村、无风险,并在全市各种涉农补贴发放“一折通”的基础上,推行各种涉农补贴发放“一卡通”。
(二)工作目标。按照应布尽布的原则,力争在2013年底前,在全市无金融机构网点或ATM机的乡镇和行政村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基本覆盖。
二、业务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业务内容
根据陇南市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的分布状况、农村支付工具和银行卡受理终端的功能特点,此项工作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陇南市分行及当地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下称承办银行)先行试点实施,其他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开办助农取款收单业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个一”,即“选一家商户、布一部机具、发一张卡、建一本台账”:
1.选一家商户。承办银行通过实地考察、信用评级等多种方式,在当地选择一家(最多不超过三家)有固定场所、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能遵守银行卡结算相关规定、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商店等作为助农取款服务点(下称服务点),与该服务点签订助农取款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2.布一部机具。由承办银行为指定服务点安装一部POS机或电话POS机,服务点经营场所必须配备验钞机、保险柜等设施,确保“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能正常、安全运转。
3.发一张卡。推行各种涉农补贴发放“一卡通”,该卡将作为各种涉农补贴发放、小额提现的专用卡,真正实现各种涉农补贴发放、购物消费“一卡通”,实实在在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支付结算便利。
4.建一本台账。服务点要建立当地农村居民小额提现台账,逐笔登记取款日期、取款人姓名、取款金额等内容,并经取款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以备核查。
(二)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由承办银行在全市19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先行试点实施,完成服务点的选定、协议签订和POS机的布放等工作。
2.2012年10月至2013年底,全面推行。待试点乡镇稳妥推行后,在全市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全面推行,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应控制在3家以内。
3.总结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由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对成绩突出的承办银行及服务点进行表彰奖励。
三、业务要求
(一)助农取款服务开通区域仅限没有网点或ATM机的农村乡镇和行政村,开通卡种仅限于借记卡,严禁信用卡开通,且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限额1000元(含)人民币;助农取款服务仅允许使用普通POS机和有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承办银行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二)助农取款服务承办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2.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3.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单机构申请开办助农取款收单业务的,要将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相关资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助农取款业务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要严格遵照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服务点和POS机的管理,每季至少对服务点巡检一次,并对服务点的交易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记录。对存在利用POS进行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等行为的服务点,承办银行应中止其业务,收回相关机具设备和标识牌。承办银行还应定期与服务点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承办银行要对服务点进行POS使用方法、安全用卡常识、识别、风险防范知识等业务和技能的培训,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
(四)承办银行对服务点的选择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承办银行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应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众意农业银行网上查询余额
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网点。承办银行可重点考虑选择农村地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供销社、农资店、农副产品批发店、村邮站、电信、移动运营商网点等作为服务点。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五)服务点应规范办理助农取款服务,实行挂牌运营,标牌内容统一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由试点收单机构制作。服务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助农取款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应使用中国银联规定的专门交易类型,余额查询业务不得收费,对于本行取款业务,同城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对于跨行取款业务,不得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服务取款手续费。严禁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四、配套政策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金融服务空白的农村地区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让农村居民获取最基础的支付结算服务,是各级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富民的
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银行畅通惠农资金结算的一项实事工程,对于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的重要意义,按照“人民银行主导、政府支持、银行承办”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和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金融政策指导,组织承办银行具体实施,并将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推广工作,协调各涉农补贴资金主管部门,将各种农业补贴、新农合、流域治理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相关款项直接发放到银行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管理职能,协调结算纠纷,规范市场秩序,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安部门应会同各试点收单机构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侦办协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三)信贷优惠,加强培训。承办银行应根据农村居民小额提现业务量、当地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为服务点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同时,承办银行要组织服务点开展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水平。
(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当地村两委的支持配合和广大农村居民的广泛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同当地人民银行及承办银行一起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宣传该项特服务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大力普及银行卡知识,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做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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