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邓镜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振华,该行行长。农业银行网上查询余额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成,广州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邓镜俏,*性,汉族,1970年09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本院在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邓镜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邓镜俏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27.70元、利息346.21元、违约金116.70元,合计3790.61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7月8日),邓镜俏支付律师费1
000元。
因被执行人邓镜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本院确定期限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管理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在4840.61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9××××734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634.39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该账户可供执行的634.39元。
本院已在4840.61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6652××××5331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109.70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该账户可供或自行的109.70元。
本院已在4840.61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根据协助银行的反馈,冻结时该账户余额为184.89元。本院已依法划拨该账户可供或自行的184.89元。
本院已经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具体明确的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应暂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能文
审判员  徐校宝
审判员  许 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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