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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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
2000.12.27
施行日期
2001.01.01
文号
农银发[2000]149号
主题类别
货币政策
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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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农银发[20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全国电子汇兑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四年来,在提高汇兑与对账质量、健全电子汇兑业务监督机制、加强农业银行运行管理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了对全国实时汇兑系统的考核内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是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各分行会计、科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二、新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与原来的管理考核办法相比,突出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宗旨,其全国电子汇兑系统考核内容在数据传输、查询查复、制度执行等方面均作了一定调整,同时新增了对实时汇兑系统的12项考核内容。请各分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使全国汇兑业务工作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银发〔1997〕276号文件”下发的管理考核办法同日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汇兑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向社会提供准确、快捷、安全的汇兑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汇兑系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农业银行汇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汇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标
  人民币汇兑系统工作考核的目标是:“保障服务、提高效率、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二)各分行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到所辖各经办行。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人民币汇兑业务管理考核,按照“分项计分,全面考核,按季评比,定期通报”的原则,以“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两个应用系统为内容进行专项计分,综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电子汇兑系统
  1.数据传输
  (1)数据上报、接收正确,连续一个季度未发生差错的得400分。
  (2)每一工作日上报往账截止时间为23∶00,超时上报,每次扣1分。
  (3)每一工作日接收来账截止时间为8∶3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超时接收,每延期1小时扣2分。
  (4)缺报一次,扣25分。其中:汇兑数据占20分,对账数据占5分。
  (5)缺收一次,扣25分。
  2.查询查复
  (1)未发生查询查复错误得400分。
  (2)收报行对于收到的有问题报单,必须及时发出查询,对于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专项得分,并加以通报批评。
  (3)全国电子汇兑对账期限为四个工作日,对于逾期未配对报单,总行每发一次查询,记往、来账行差错各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由于来账行冲账错误,只记来账行差错。
  (4)往账行接到汇兑查询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查复,对于查复不及时或一次查复不到位,被他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5)由于来账行审核密押错误,造成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被他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笔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3.制度执行
  (1)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得200分。
  (2)全国电子汇兑业务的汇兑时间为:发报行接柜24小时后到账(节假日除外)。因故积压报单,按经办行每积压1天记差错2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3)对于每期全国联行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扣5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名行号数据库”扣10分。
  (4)超时向撤销行发送汇兑业务,每笔扣10分。
  (5)经办行在申请撤销日之后仍签发汇票的,每笔扣10分。
  (6)撤销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将往、来账余额或汇出汇款结清,每个经办行扣10分。
  (7)向不办对外业务的经办行(以行号库为准)发送(不属于内部资金划拨业务)往账的,一经举报每笔扣10分。
  (8)年度结转错误,每经办行扣10分。
  (9)未按总行规定对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发现一次扣20分。
  (10)未采取系统备份措施的,视同存在技术隐患,发现一次扣20分。
  (11)未使用总行统一标准开发的软件,因控制不严造成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50分。
  (12)违反联行制度、违章操作、篡改数据等造成重大差错或案件的,取消考核资格。
  (13)其他差错。指上述未包括的差错类型。考核原则是:未影响到客户利益,只通报不扣分;造成客户款项不能按时收账抵用,每笔记差错1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01‰扣1分。
  (二)实时汇兑系统
  (1)本项最高得分为500分。
  (2)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到截止时间为8∶30(西藏、新疆、新疆兵团分行截止时间为10∶30)。迟签1小时扣5分,缺签一天扣40分。
  (3)各分中心向总中心签退截止时间为17∶00。提前签退一次扣40分。
  (4)由于收报行未签到,造成款项不能实时到账的,每笔记差错4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1‰扣1分。
  (5)各分行必须安排具体人员对实时汇兑系统进行及时监控。由于通信等原因未及时报告总行,造成款项不能实时到账的,一经举报每笔记差错4笔。扣分标准为:按差错率每0.1‰扣1分。
  (6)对于实时汇兑机构变动,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核对结果,扣10分;未按规定时间更新“行号数据库”,扣20分。
  (7)对于各种广播信息,不能及时转发的每次扣10分。
  (8)收到实时汇兑查询,未及时进行实时汇兑查复的每笔扣1分。
  (9)“电子汇兑系统”中“制度执行”的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同样适用于实时汇兑系统。
  (10)实时汇兑系统的加分标准为:以各分行业务量占全国业务量比重为标准,每5‰加1分。在本项满分500分的基础上最多加50分。
   第五条 实施方式
  (一)根据各分行每季得分情况,按全国电子汇兑系统和全国实时汇兑系统分别排列名次,并加以通报。
  (二)子项的扣分上限不超过其所在专项基本分;每个专项中各子项扣分之和不超过该专项基本分;每子项不重复扣分,以高限为准;每个专项最低得分为零分。
  (三)总行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四)未开通实时汇兑业务的分行,不参加实时汇兑系统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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