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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8]218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
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农银函[199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行,为保证接收开办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行接收划转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平衡。发行存放款项科目按银传[1998]23号文件规定分设三个账户,按规定利率分别计算利息。因接收企业存款而形成的存放发行款项科目余额在向农业发展银行清算利息时,冲销发行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其他专项贷款账户余额,该账户余额按6.84%的利率计付利息。5月15日以后发行存放款项存放发行款项仍按同业存放款项的利率标准(5.22%)计息。
二、银传[1998]23号文件附发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其负债方发行存放款项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余额查询项目,按发行存放款项存放发行款项两科目接收贷款接收存款专户余额轧差填列。该项目数据为实际接收的存贷款差额。
三、因开办常规业务引起的资金存欠,常规及专项业务专柜分别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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