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8]218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接收开办专项业务
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农银函[199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行,为保证接收开办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行接收划转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平衡。“发行存放款项”科目按银传[1998]23号文件规定分设三个账户,按规定利率分别计算利息。因接收企业存款而形成的“存放发行款项”科目余额在向农业发展银行清算利息时,冲销“发行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其他专项贷款”账户余额,该账户余额按6.84%的利率计付利息。5月15日以后“发行存放款项”和“存放发行款项”仍按同业存放款项的利率标准(5.22%)计息。
二、银传[1998]23号文件附发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其负债方“发行存放款项”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余额查询项目,按“发行存放款项”及“存放发行款项”两科目“接收贷款”和“接收存款”专户余额轧差填列。该项目数据为实际接收的存贷款差额。
三、因开办常规业务引起的资金存欠,常规及专项业务专柜分别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及“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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