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再保险
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2009.7论
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车险分几种(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
益和责任。原保险人直接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范围的损坏、损毁及其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的法律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再保险人并不直接对物质的损失给予赔付,而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给予补偿,并以此构成再保险的客体。
(3)合同补偿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前者表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后者体现在人身保险契约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不论是财产、人身还是信用等险种,都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2015.4单。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合同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与某一保户之间所订立(共同保险例外),而且大多数是就地投保,即多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往往是巨大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等,或者足巨额风险,如人造卫星、核发电厂等巨额分保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多年辛勤经营所积累的保险基金就会顷刻间化为乌有。
3.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011.4论论述再保险的作用:
(1)对投保人来说:①保证安全②简化手续③节约开支;通过上述手续的简化,可以使被保险人节省人力、物力,为此节约开支。
(2)对原保险人来讲:①扩大承保能力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增加积累④扩大对外联系;
(3)对再保险人而谈:①以营利目的分入风险②稳定经营成果③学习他人经验;
(4)对国家而言:①积聚资金②促进保险、再保险业的发展③为外贸服务。
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增加收入的途径,主要手段有:①收取分保手续费②提取保费准备金③利用分保费增值。
再保险人参与分保的立足点之一是增加收入:①收取分保费②利用分保费增值。
4. 简述再保险的分类。
(1)按安排范围分:自愿再保险、法定再保险
(2)按安排范围分:国内再保险、国际再保险
(3)按再保险险种分:火灾再保险、水灾再保险、航空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人身再保险
(4)按安排方式分:①临时再保险;②合同再保险;③预约再保险。
(5)按责任分配分:①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该比例也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②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过损失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2009.7单。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起赔点较高,意味着出险机率小一些,付给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也要少些。
法定再保险起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民族保险业。法定再保险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保护性政策。世界上最先对再保险业务实施干预的国家是南美洲的智利和乌拉圭2011.4单。各国法定再保险的比例也在根据各自市场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其规律是规定比例不断下降,直至取消,如韩国、中国。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当时法定分保的比例为30%。我国1995年颁布《保险法》规定,除
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我国将再保险分为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两大类。
责任再保险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既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责任再保险,可以单独投保的主要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承运人责任险。
人身保险对再保险的需要远远低于财产保险。
5. (1)临时再保险:简称临时分保或临分,是最早使用的一种分保安排方式,原保险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逐笔达成交易,类似商业上的零售。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①以一张保单为基础②原保险人随意安排③再保险人自由接受④分保条件清楚⑤分保手续费较低⑥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⑦一般不收纯益手续费⑧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⑨费用较高⑩时间性较强。
临时再保险的运用:①刚开设的新险种;②初次办理的新业务;③不属于已有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的业务;④原保险人已有分保合同的除外责任;⑤分出公司不愿意放入已有分包合
同的业务;⑥超过原保险人分包合同限额的业务;⑦需要超额保障的业务等。
临时再保险分保条的主要项目:①原保险人②被保险人(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不会出现被保险人)③再保险人④保险标的(合同再保险分保条一般不会具体列出该项)⑤保险险别⑥分保方式⑦最高限额⑧自留份额⑨保险日期⑩地理区限⑪保险费率(合同再保险分保条通常难以列出该项)⑫分保佣金⑬保险条件⑭其他情况。
(2)2011.4论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简称合同分保或固定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加以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2011.4论论述合同再保险的特点:
①强制性。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这是与临时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均应遵守,所有业务均按合同规定办理。
②险种单一。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不同险种的业务混在一起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比较少见。
③稳定性强。放入再保险合同的业务通常数量较多,一般至少也得几十笔,甚至成千上万笔,类似商品交易中的批发。即使个别保险标的发生全部赔偿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故,对整个分保合同来说往往无足轻重,故合同再保险的成绩一般比较稳定。
④分保手续费较高。与临时再保险相比,合同再保险的分保手续费一般较高。大部分合同再保险业务的分保手续费都在20%以上,有的甚至竟可高达40%。
⑤通常扣保费准备金。⑥一般收取纯益手续费。
⑦账单编制发送较迟。合同再保险的账单编制发送期通常规定为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再保险人要在合同起始后九十个月后才能收到再保险费,这对再保险人不利。
⑧起始期规范。合同再保险的开始日期比较规范,多数合同规定为日历年的1月1日。
⑨终止日不定。合同再保险的时限一般最低1年,通常都不规定终止日,但往往规定年终前3个月或者更长一些时间,由一方或双方互发临时注销通知,否则自然延续。
(3)预约再保险:又称预约分保、敞口分保,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方式2011.4单。缔约双方对于再保险的业务范围虽有预先约定,但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只有义务接受,没有权力选择2010.7单。只有分出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分出2011.7单。
预约再保险实际上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补充,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再保险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尤其是突现出对再保险人的强制性。
7.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共命运条款(2)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3)过失或疏忽条款(4)仲裁条款。
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中国-北京)和仲裁效力等内容。
8.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业务范围(种类、险别);(2)地区范围;(3)责任
分配;(4)合同起始和终止;(5)缔约方责任的起始点;(6)报表;(7)再保险手续费;(8)纯益手续费;(9)再保险账单;(10)未了责任转移;(11)保险准备金;(12)赔款准备金;(13)责任免除。
2015.4单再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1)期满终止;(2)通知终止;(3)特殊终止。
再保险手续费:又称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是分入公司根据再保险费的规定比例付给分出公司的劳务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支出。非比例分保合同的分入公司通常不交分保佣金。
分保手续费按其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固定分保手续费和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两种。固定分保手续费是采用固定佣金率的计算方法,也称统扯佣金率。为了克服固定分保手续费的缺点,有的再保险合同采用累进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收取分保手续费,这种手续费一般称为累进计算分保手续费或递增计算分保手续费,也可称为浮动分保手续费或浮动分保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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