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欺诈案件的形式及对策分析
◎杨国亮
车险欺诈案件的形式及对策分析
【内容简介】文章首先依托保险欺诈的定义对车险机会型欺诈案件的11种形式进行了探究。其次分析了保险人风险管控意识不强、保险反欺诈整体认知度不高等诸类造成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加强内部管控、定期筛查风险赔案、加强外部合作等应对车险反欺诈的对策措施。
车险分几种【关键词】保险欺诈;机会型欺诈案件;思考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类欺诈行为等。[1]本文仅就车险涉嫌保险金类行为案件进行分析讨论。
车险欺诈案件以作案人划分,可以分为“职业型”和“机会型”。“职业型”是指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手段,长期、多次故意制造或伪造保险事故,以大大高于事故损失金额向保险公司欺诈索赔,从而达到获利目的的作案人。甘肃保监局几年前通报过某保险公司的一位定损员,半年多时间与修理厂合谋作案37起,造成保险公司损失7万余元的案例[2]可以列为职业型。我们日常发现的案件,大多是“机会型”,即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手段,根据偶然发生的时机并趁机实施的行为。本文主要探讨机会型欺诈案件。
车险机会型欺诈案件的主要形式
(一)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的“倒签单”,车辆原本没有参加保险或没有参保事故责任对应的险种,在发生事故后,嫌疑人想方设法违规投保,实施保险,这是比较传统的作案手法。其中最典型的是事故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并且多为单方事故,出险后不向交警部门报案或不保留事故现场。投保人隐瞒已出险的情况,违规投保,然后谎报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报案索赔。有的作案人则在事故发生后,串通修理单位先将车辆悄悄放到修理厂,违规办理保险后,再以无现场、已施救回来等借口报案要求定损。
(二)谎报出险时间。出险时本已超过保险期限,嫌疑人将出险时间提前,谎称在保险期限内。在工地或较偏僻地点发生的单方车损事故居多。
(三)谎报出险原因。被保险人、驾驶人谎报出险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事实是双车事故并已经得到对方赔偿,谎报为单方事故再次索赔,或事实是本车追尾前车事故,谎报为前车倒车造成后车损失进行索赔。
(四)偷换保险标的。保险车辆没有出险,假借保险实施骗赔。嫌疑人一般趁晚上天黑之机,以光线差、保险公司难以查清核实车架号、发动机号及VIN码等车辆特有标识,将未保险的出险车辆直接替换为保险索赔。
(五)夸大损失程度。嫌疑人故意将可维修件进一步破坏,使维修件必须更换,或将完好件替换为损坏件或可换零配件而按总成件进行索赔。
(六)虚构保险事故。嫌疑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骗赔。
(七)超额投保。低价购买老旧车辆特别是老旧进口车辆,发生事故后提出高额索赔,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
(八)一次事故,重复索赔。一种情况是小额案件定损后不修理,待下次同样或接近部位损失再次定损索赔。如玻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FINANCIAL PRACTICE金融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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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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