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A)》结课论文
题目: 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
学 院: 会计与金融学院
专 业: 会计学
姓 名: 梁静茵 学 号: ************
任课老师: 赖建生 成 绩:
中国 珠海
二0一三年五月
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结课论文《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和材料真实可靠。
承诺人签名: 梁静茵
日期: 2013 年 05 月 26 日
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
梁静茵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广东 珠海)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汽车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车主驾
驶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保险合同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在汽车保险理赔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理赔是依据合同来的,因此下文将浅析汽车保险与理赔。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交强险、险种······
Analysis of auto insurance in principle
Liang Jingyin
(Zhuhai College of Beiji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Zhuhai, Guangdong)
车险分几种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re and more widespread use of cars, car
insurance also will be developed. Driving by car owner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have signed contracts to pass on car insurance insurance company. Auto insurance auto insurance claims in contrac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claims are based on contracts, so below On car insurance and claims.
Key words: automobile insurance and claims, auto insurance contracts and policies, to pay compulsory insurance, insurance ·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渐渐成为大多数人们出行的工具。可是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危险,尤其是财产的损失和生命的丢失。由于汽车具有较高的速度,而且与人们的日常活动联系较为紧密,促使了道路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时时刻刻都被包围在各种道路之中,因而要面对汽车造成的各种交通事故。每年全世界机动车意外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应运而生,然而保险的生效是保险合同的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也由此产生。
一、汽车保险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和现状
汽车保险也叫做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既属于财产保险又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是综合性的险种。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我国的汽车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其中最主要的是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现在还是属于完善阶
段中。我国汽车保险业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险程度尽管不能同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就以险种来分析,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譬如,第三者责任险,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与有汽车王之称的美国相比较,还是有不足之处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是需要花费一定代价的,也就是说投保人是要支付一定的保费给保险人的。
(2)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
射悻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它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是并不能确定的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就表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了一个将来的可能补偿的机会。
(4)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由一方(大多数是保险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大多数是投保人)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就拒绝。
(5)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
保险汽车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汽车在不同的人手中,出险频率的是不同的,
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实,看是否接受该人的投保请求。
(6)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
3.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
书面形式;投保人只需按其列名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暂保单
暂保单时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凭证;
但是暂保单的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
4.汽车保险的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知道保险利益原则有两层具体的含义:一、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
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以下是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a)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b)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c)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有效期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备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另一种是人生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生效后,就不在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益或受损,但是赌博是通过投机取巧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而保险利益的确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较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违反道德规范,故意主动造成交通事故,由于保险费与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引发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保险利益原则还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保险赔偿额数的界定提供了合理的科学依据。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他还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a)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b)履行说明义务;
c)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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