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分公司非车险风险查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估各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条件、厘定保险费率或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以有效的降低承保风险、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级公司的业务管控规定,结合行业监管的规定,本着防风险、调结构、有效益、促发展、重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查勘实施部门为四川分公司财产险部。
第三条 风险查勘分为保前风险查勘和防灾防损两部分。
第二章 保前风险查勘形式及要求
第四条 保前风险查勘的目的是根据实地查勘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提出承保建议。
第五条 由核保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查勘及查勘的内容,查勘人员查勘后应填写风险查勘报告或风险问询表。
第六条 原则上除保额较低且风险类型为一、二、三类的个人意外保险及家财险外所有的非车险业务都必须进行保前风险查勘。
第七条 为了控制承保风险,保证业务质量,以下列明的业务由分公司专职风险查勘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士到现场查勘完成风险评估,风勘人员对风勘结论负责。
1.企财险、机损险业务:除分布于城区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质、非生产性质的商业楼宇业务外的所有企财险、机损险业务(不包括未出险的续保业务)。
2.责任险业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风险类型在三类(含)以上的业务;大型游乐场所,商贸市场,景区的公众责任险业务;从事机械制造、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工伤风险等级最高行业的雇主责任险业务,医疗费用保额占主险保额40%以上的雇主责任险业务;含有露天停车场及立体停车位的业务。
3.工程险业务:除室内装修以外的所有工程险业务。
4.意外险业务: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在60万(含)以上的高保额;业务风险类型在三类(含)以上的高风险等级业务。
5.核保人根据业务具体情况认为风险较高、必须进行现场查勘后才能报价的业务。
上述范围内的部分低风险业务类型及其他未在上述范围内的低风险业务类型,由分公司风勘人员根据非车险承保要求,选择判定风险查勘形式。包括专职风险查勘人员现场查勘;业务人员使用投保单、客户风险调查问卷等工具对客户进行风险问询及实地踏勘;通过其他风险评估单位(如银行风险评估报告)完整的文字及影像资料进行风险评判等三种方式,并形成相关的风险查勘意见上传至公司风险查勘系统。
以上任何形式的风勘意见必须经风勘岗人员签字审核确认后才有效;风勘人员有权提出异议或认定必须经过专业的现场查勘形成风勘报告。
第八条 核保人根据风险查勘报告或风险调查问卷等资料进行报价,对于不符合风勘要求或不能反映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风险状况的风勘结果,核保人有权要求进行重新评估风险。
若涉及统括保单、特殊渠道业务,需要免除单一保险标的及单个投保人、被保险人逐件进行风险查勘的,需要一事一议。经过询报价系统申报,经有权限的风勘人员及核保人审批同意,可以不经过风勘。
第九条 非车险续保时必须进行风险查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标的出险后续保时,必须进行风险查勘。
2. 续保时保险要素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进行风险查勘。
3. 财产险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机损险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无论是否出险在续保时,必须进行风险查勘。
4. 财产险工业类四级以上、仓储类危险品、特别危险品、普通类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汽供应站、加油站、日用杂品商店、废旧物资收购站、文化娱乐场所无论是否出险,续保时必须进行风险查勘。
第三章 风险查勘工作流程
第一十条 接到询报价申请后,初级核保人及时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指引初审,将被保险人及标的有关的基本信息资料转风险查勘岗,风勘岗对资料进行充分分析并及时与业务申报单位联系确认现场查勘时间。
根据核保人的要求,风勘人员须通过分析查勘前收集到的资料或了解到的信息,完成风险查勘计划书。若属于特殊项目,上级核保人可对风勘计划提出要求。
第一十一条 现场的查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观察投保单位的外部自然环境及内部经营生产环境;
2.了解其安全管理情况、经营效益、经营活动方式或生产工艺流程;
3.对被保险人的主要风险因素如:火灾、洪水、泥石流、暴雨、雪灾、冰凌以及盗窃、选择投保等道德风险隐患;
4.根据风勘单位的主要风险点进行重点查勘;
5.收集必要的投保标的资料。
第一十二条 凡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业务,业务人员必须事先提供业务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2.标的有关的信息;
3.保险需求;
4.历史出险记录;
5.工程险还需提供设计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水文气象地质勘测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一十三条 风险查勘时,须绘出被查勘标的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对锅炉房、材料露天堆场、变电所、油库等在图上标出。对危险隐患、危险点、重点部位及它们危险的财产要用红笔做明显的标注。没有投保的财产,对它们所在的位置及价值要用蓝笔做明显的标注。
第一十四条 现场查勘结束后,风勘人员应及时完成风勘报告,对承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的综合性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在查勘报告的风险评估栏内,并提出承保建议。
(一)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检查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
2.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具体可行;
3.安全工作人员素质和数量配备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要求;
4.值班制度、警卫制度等执行情况;
5.各类建筑物有无违反安全规定;
6.各类防灾器材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效;
7.有无处于危险中的而又要求保险的财产;
8.有无必须整改的重大危险隐患。
(二)风勘报告的内容必须做到兼顾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描述;
2.主要风险要素的分析;
3.风险概率、风险程度的基本判断;
4.图片、数据、分析。
风勘人员可以依据踏勘的了解的情况,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对是否承保提出建议,对免赔条件的设置、限制性条款的使用范围及措辞提出意见。
第四章 风险调查问卷和上报资料的规范要求
第一十五条 业务人员在上报业务基本信息时,必须保证真实性,不得对于业务的基本情况进行虚报、谎报,尤其是涉及到足以影响核保决策的信息。如果经现场查勘,发现业务的真实情况和申请时上报的信息存在重大出入,已经影响到了核保判断,则对该业务人员予以一次不良记录并通报该业务人员的直属领导。若不良记录累积达到3次,运营部门有权不再受理该业务人员的查勘申请。
第一十六条 对于风险调查问卷等工具,业务人员有责任指导客户如实、准确地填写,也不得随意修改客户填写的风险调查问卷。风险调查问卷作为投保单证资料,填写必须完整规范,且必须加盖客户公章方为有效,如果风险调查问卷存在明显的瑕疵和必要信息严重欠
缺的情况,风勘人员可以拒收并要求重填,由此影响到报价时效,由业务人员承担。
第五章 防灾防损
第一十七条 承保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潜在的风险提供整改建议,增强被保险人的抗灾救灾能力,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车险分几种第一十八条 防灾防损检查的形式
(一)配合防灾部门进行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在冬季和春季以及节日前后进行防火检查,配合防汛部门在洪汛季节对沿江地段、低洼地区以及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防汛检查。
(二)配合企业的主要部门进行系统性的防灾检查。
(三)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重点检查。
(四)单独对承保单位进行防灾防损检查。
第一十九条 防灾防损检查时应了解了解被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保险单位的法人;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对安全工作的态度;保险标的地址;被保险财产的金额;各种安全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安全设施、器材的数量情况;生产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危险隐患和重点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往灾害事故记录;企业的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条 防灾防损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 了解被保险单位对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法令、法规、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被保险单位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等情况。
(三) 安全器材的配备、使用、保管、分布。
(四) 厂区周围环境、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建筑物的建筑等级。
(五) 安全组织的活动及专职、兼职人员培训情况。
(六)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和新旧程度。
(七) 生产、生活用火和控制外来火种情况。
(八) 仓储物资的存储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一十) 防汛措施、排水系统的布局。
(一十一) 防盗措施的落实。
(一十二) 对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重点管理部位和危险隐患。
(一十三) 在地震活动期,防震的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一十四) 对本地区和特种企业的易发灾害事故进行针对性检查。
(一十五) 防雷电设备情况。
第二十一条 防灾防损检查时应以保额大、危险性大、赔款大、影响大的单位作为重点,并由专职风险查勘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士进行现场检查,其余风险较低的业务,由业务部门根据情况选择现场沟通或者电话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分公司财产险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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