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国内证券市场之“不同股同权”
作者:马建文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a股b股的区别年第23期
作者:马建文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a股b股的区别年第23期
摘要:上市公司IPO前原始股与流通股在诸多方面都有着巨大差异,实为“不同股”,但“被同股”和同权了。其实质则是“不同股同权”。这种“同权”,既违背《公司法》相关条款,又与“公平、公正”原则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律相左;既没有准确完整地遵循国际惯例,也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契约精神”。它造成国内证券市场一系列重大问题和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个要害问题,为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关键词:上市公司 不同股同权 股份同次发行改革
一、何为“不同股同权”
欲知何为“不同股同权”,首先应厘清什么是“同股同权”,“同股同权”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泛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一样的权利。国内证券市场(常称A股市场,以下沿用习惯叫法)对它的理解和应用长期存在着偏差。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仅见公司法第127条:“股份
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此非确切定义,且有些不明晰,但仔细研读,有一个前提、两个要点或明或暗包含其中:一个前提是指同一公司的股票,两个要点是“同种类”和“同次发行”。即是说,“同股”系指同一公司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同一公司股票即有不同种类,而非只要是同一公司股票就是同股。同类股份同权,不同类股份自然不应同权。“同次发行”每股同价,上市自当同价;同理,若非同次发行,每股价额悬殊,自然也不应同价上市,至少不应完全同权。“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然股份上市可以不实行此原则吗?显然不能。
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没有分类?是怎样分类的呢?法定的分类没有,实践中也没有分类(除少数公司有外资股外,其他皆为A股),但习惯分法比较多,如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社会公众股;A股和B股等外资股;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改后称“限售流通股和非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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