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录取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职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职研究生入学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在学校参加组织活动。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其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事宜由工作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学院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院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
门查究。
第七条 在职研究生新生均应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否则不予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者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报到入学的新生,可以分别在新生复查期限或入学报到期限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次年6月上旬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向所在学院提交规定格式的入学申请书.重新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和后勤资源。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培养计划、缴费标准、有关待遇等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职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职研究生在工作单位进行自学、实践和撰写论文时,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一次集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学习方式可分为脱产和在职兼读。脱产学习方式为暂时脱离工作岗位,到校脱产学习一年,修读课程学分;在职兼读(也称集中面授)学习方式为进校不离岗,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或每年集中安排几次时间到校修读课程学分.不同硕士学位类别的学习方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十一条 脱产学习和在职兼读两种学习方式并存时,在职研究生应当于入学考试复试时做出选择。学习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到校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变更学习方式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擅自变更学习方式者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无效,
未按时参加教学活动的以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在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年限为三年至五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在职研究生请假1天以内者,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者,须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请假审批表》,因病请假还须提供医院证明等材料。请假1天者,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导师)、所在学院分管领导依次审批;请假3天以上者,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审批表留存所在学院备案。如因在外地或突发情况等难以事先书面请假,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书信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
第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开始前办理缓考手续,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缓考审批表》并获批准.未履行缓考手续或未经审核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课程学习期中,每门课缺课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1/3、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考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注重过程考核,课堂考勤、课堂表现等可以折算成平时成绩计入考核成绩,平时成绩计算范围和具体折合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各个硕士类别中同一公共课的考核方式在各教学班中应一致。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采用五级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核达到“中"以上(含“中”)为合格,非学位课
程考核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合格。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在职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申请学位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不允许转硕士学位类别,也不允许在同一硕士学位类别中转专业(学科)领域。
第二十一条 在职研究生不允许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可按学期计算,休学时间累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或两个学期。
在职研究生申报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故不能正常上课累计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女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怀孕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在职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提交《江西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休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依次审核批准.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在职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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