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日,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一、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公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公平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公平的权利。
  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公平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别的劳动平安爱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供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舞妇女自尊、自信、独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敬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详细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敬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法律对妇女的权利如何爱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状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淌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实行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制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淌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行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实行多种形式,接受农夫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学校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同学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淌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供应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乐观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内。学校也应实行各种措施,为流淌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关心贫困同学就学。在师资力气中,应为这些特别学校(班)配备合格的老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同学们顺当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赐予行政惩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供应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恳求关心。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公平”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供应询问服务,关心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供应法律救济。
  受害妇女肯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八、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实行哪些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害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
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赐予行政惩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商标常识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担当哪些责任?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爱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救济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救济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赐予关心,依法为其供应法律救济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关心的,应当赐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救济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赐予关心、依法供应法律救济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赐予支持的责任。
  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安排、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公平的权利。第33条规定
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十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内对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的,其承包的土地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十二、阿芳与某企业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商定阿芳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该劳动合同合法吗?应如何处理?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商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商定,必需予以订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应担当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政策解读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爱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阅历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公平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消失了很多新状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依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意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连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进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
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公平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公平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实行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乐观培育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育、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需坚持男女公平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当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育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退教育领域的性别卑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淌人口等弱势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卑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别时期劳动爱护、推动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别爱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卑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安排男女不公平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爱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爱护中消失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
条)“禁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爱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救济、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加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担当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阔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动身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
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胜利阅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公平、禁止卑视妇女、爱护妇女的特别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进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进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阔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乐观性和制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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