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品安全报社
1.预包装⾷品如何判断?
答:GB 7718-2011《⾷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是“在⼀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荼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件⾷品是否为预包装⾷品。不同于预包装⾷品,散装⾷品和现制现售⾷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品⽣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式,同时也⿎励散装⾷品⽣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标⽰
根据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内容,仅靠包装封⼝与否也不能判断⼀件⾷品是否预包装⾷品。
2.⾮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是指⽣产者提供给其他⾷品⽣产经营者使⽤的预包装⾷品,包括下游⽣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的预包装⾷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途的包装。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便搬运为⽬的的⾷品包装是储运包装。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关于⾷品名称
3.真实属性名称如何理解?
预包装⾷品应标⽰⾷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其⾷品分类名称。根据GB 7718—2011《⾷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品应在⾷品标签的醒⽬位置,清晰地标⽰反映⾷品真实
属性的专⽤名称。当⾷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品真实属性产⽣混淆时,应同时标⽰⾷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反映⾷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是能够反映⾷品本⾝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看便能联想到⾷品的本质。预包装⾷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可以选⽤相应国家标准、⾏业标准或地⽅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以选⽤其中⼀个或与其等效的名称。“⾏业标准”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的⾏业标准。“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业标准或地⽅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等效名称。如果⼀类⾷品有分类标准或⾏业约定的分类⽅式,也可标⽰⾷品分类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分类中更低⼀级或更详细的名词。如川味⾹肠和⼴味⾹肠采⽤的是中式⾹肠标准,“川味⾹肠”和“⼴味⾹肠”已经充分反应了“⾷品真实属性”,标签⽆需标注“中式⾹肠”四个字。国家标准、⾏业标准和地⽅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品的⾷品名称,但⾷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某个标准中的名称。当⼀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应⾷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这个名称,⽐如⾼钙低脂奶,⽆需标注⾼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其⾷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
⽤“固体饮料”,也可以使⽤其分类下的更低⼀级名称。同样,添加了适量的B族维⽣素的饮料,可以使⽤B族维⽣素饮料作为⾷品名称。
例如,某产品的执⾏标准为黄⾖酱,但产品名称想称为⾖瓣酱。在我国很多地区,“⾖瓣酱”有与“黄⾖酱”不同的含义,因此,应选择更能反映⾷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在“⾖瓣酱”附近标⽰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当通过预包装⾷品名称本⾝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实性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品名称附近标⽰真实属性的
品名称本⾝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实性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品名称附近标⽰真实属性的专⽤名称。如“榛仁巧克⼒”,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巧克⼒制品”。“××王”、“××皇”等类似字样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若出现在⾷品名称中,应在其附近标⽰能够反映⾷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当产品风味仅来⾃于所使⽤的⾷⽤⾹精⾹料时,不应直接使⽤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草莓⾹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品标签上反映真实属性的专⽤名称,通常多于⼀个字,有时是两个及以上的词语组成。⾷品名称是⼀个整体,字体字号颜⾊应从⼀⽽终,具有致性。不能利⽤字号字体和颜⾊不同⽽突出或弱化⾷品名称中的某个或某些字或词语。“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是指⽣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品名称,如“松露巧克⼒”等。“⾳译名称”是指导根据外⽂发⾳直译的名称,如“芝⼠”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使⽤范围极窄的⽅⾔名称,具有地⽅传统特⾊并⼴泛使⽤或者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品名称。“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品名称。按照GB 7718-20
11中4.1.2.2.1条规定,当预包装⾷品名称使⽤“新创名称”、“奇特名称”、“⾳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名称的同⼀展⽰版⾯标⽰反映⾷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当使⽤上述名称且名称中含有易使⼈误解⾷品属性的⽂字或术语(词语)时,才需要在⾷品名称的同⼀展⽰版⾯邻近部位使⽤同⼀字号标⽰反映⾷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易使⼈误解⾷品属性的⽂字或术语(词语)”是指标签上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错误的联想。
关于液态乳产品标签标⽰问题
4.液态奶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预包装⾷品标签的标⽰应符合GB 7718-2011《⾷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这⼀类产品的分类名称,乳品⽣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名称,或使⽤“××奶”作为产品的等效名称,并按照GB 7718-2011的4.1.2.1条规定在⾷品标签的醒⽬位置标⽰。
(2)按照GB 7718-2011中4.1.2.2条规定,当调制乳的产品名称使⽤“新创名称”、“奇特名称”、“⾳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产品名称的同⼀展⽰版⾯标⽰“调制乳”字样;若产品名称含有易使⼈误解⾷品属性的⽂字或术语(词语)时,标⽰的“调制乳”字样应在所⽰名称的同⼀展⽰版⾯邻近部位且使⽤同⼀字号,使⽤的字体颜⾊不应对消费者产⽣误导。
(3)调制乳产品名若使⽤“××奶”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且不易对消费者产⽣误解时,⽆需在同⼀展⽰版⾯邻近部位使⽤同⼀字号标⽰“调制乳”字样。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进⼀步了解产品的分类和相关信息,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产品类别:调制乳”。
(4)GB 25190-2010《⾷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中对以⽣⽜(⽺)乳为原料的超⾼温灭菌乳和使⽤乳粉⽣产的灭菌乳的标签标⽰要求做了规定,要求使⽤不⼩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度不⼩于主要展⽰⾯⾼度五分之⼀的汉字标注“纯⽜(⽺)奶”或“纯⽜(⽺)乳”、“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
GB 25190—2010的规定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7]520号)的要求,⽬的是解决复原乳标⽰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未使⽤乳粉加⼯的灭菌乳在标⽰⽅式上只要不会对消费者产⽣误导,其产品名称的标⽰⽅式可以结合标准要求进⾏灵活掌握
关于基本要求
5.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答:这是对⾷品标签⽤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消费者容易理解
的、规范的语⾔。所有标⽰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品”是指不得利⽤标签宣称⾃⼰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6.如何理解“真实、准确”、“虚假、夸⼤”、“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字、图形等”、“利⽤字号⼤⼩或⾊差误导消费者”?
答:这是对⾷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设计、制作⾷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真实的选⽤⾷品名称。真实地标明⾷品配料、净含量、⽣产⽇期、保质期、制作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真实地标⽰营养成分,真实地介绍⾷品的特性。⾷品标签已成为⾷品⽣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段,任何虚假或引⼈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品标签已成为⾷品⽣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段,任何虚假或引⼈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品标签真实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虚假”是指设计、制作⾷品标签不实事求是,在标签上给出了虚假、错误的信息;“夸⼤”指故意夸⼤某项事实或功能;“使消费者误解”是指标签上标⽰的信息能使消费者产⽣错误的联想;“欺骗性⽂字、图形”是指在标签上标⽰的⽂字、图形,导致消费者误会⾷品真实属性。当产品中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精⾹料时,不允许在标签上标⽰该种⾷
品的真实图案。例如,在植物蛋⽩饮料标签上画⼀头真实奶⽜图⽚;⽤⽔⽩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精、维⽣素A和维⽣素C配制的果味型饮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却命名为“蜜桃汁”;使⽤苹果⾹精⽣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和苹果⾁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真实苹果照⽚。本条规定不适⽤于标签上作为⾷⽤⽅式说明或起装饰作⽤⽽使⽤的图形,如调味品标签上可附加烹调菜谱,菜谱往往会有调味料中所不含的⾷物原料图案,不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误导等。“利⽤字号⼤⼩或⾊差误导消费者”往往体现在⾷品名称的表现形式上。有意识地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得⼤⽽明显,把真实属性名称标⽰得很⼩、与背景⾊基本致,甚⾄真实属性名称远离⾷品的名称。如“橙汁饮料”、“酸⽜乳饮料”,其中“橙汁”、“酸⽜乳”字号明显⼤于“饮料”字号,且“饮料”的字⾊与底⾊相近,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这些⾷品是“橙汁”、“酸⽜乳”。但因包装⼯艺,例如采⽤热收缩膜包装⽽造成的字符⼤⼩略有差异,不属于利⽤字号⼤⼩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7.如何理解“直接或以暗⽰性的语⾔、图形、符号”?
答:这是对⾷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直接使⽤或是将其他产品的名称、设计稍作修改使⽤,故意误导消费者将某⼀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例如,以胡萝⼘为原料做成蜜饯⾷品,命名为“红参脯”,并在标签上画⼀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产品名称和图案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品的原料是⼈参。添加维⽣素C的糖果标⽰“该产品与三个橙⼦所含的维⽣素C量相当”,是对产品的事实描述,把糖果中维⽣素C含量这⼀特性
⽤通俗的⽔果中维⽣素C进⾏对照,具有直观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但如果标⽰为“该产品相当于三个橙⼦”属于对⾷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糖果与“三个橙⼦”的营养成分含量⼀致
商标常识
8.保健⾷品是否属于预包装⾷品,“暗⽰具有预防、疾病作⽤的内容和明⽰或者暗⽰具有保健作⽤”如何理解?
答:预包装⾷品标签上不应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或医药相关专业词汇和语句。符合GB 7718-2011中预包装⾷品定义的保健⾷品属于预包装⾷品,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同时,保健⾷品还应符合《保健⾷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健⾷品的预包装⾷品标签上不应包含由保健⾷品管理部门提出的可以⽤于保健⾷品声称的句⼦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词语,也不能采⽤任何⽂字图形或符号暗⽰具有保健功能。
9.如何理解“不应与⾷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答:这是要求⾷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附加的,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册、植物油的推荐⽤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该在销售⾏为发⽣后,消费者(或使⽤者)打开包装⾷⽤(使⽤)前不可分离。
10.如何理解“规范的汉字”?
答:预包装⾷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其营养标签部分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繁体字属于汉字,但不属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规范的汉字;⾷品标签应使⽤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在使⽤规范的汉字的同时,使⽤相应的繁体字。
11.如何理解标准3.8.2条款中的“所有外⽂不得⼤于相应的汉字”?能否对外⽂加粗?
答:条款3.8.2是对外⽂字号的要求,与是否加粗⽆关。
12.当标签上使⽤斜体时,如何计算其字符⾼度?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度。判断⽂字、符号、数字的⾼度时,原则上,汉字⾼度以同⼀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应⼤于等于1.8mm;字
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写字母判断,⽆⼤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写字母判断。中⽂⼤于英⽂,只是指字的⾼度,⽽⾮字宽。
13.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10中的“不同品种”?⼀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包装可单独销售的⾷品应
13.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10中的“不同品种”?⼀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包装可单独销售的⾷品应如何标⽰?
答:最⼩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件预包装⾷品,也可以是⼏件预包装⾷品的组合。条款3.10是对组合装预包装⾷品的标⽰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包装⾷品时,每个独⽴包装的内容物不同。
⼀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包装可单独销售的⾷品,外包装(或⼤包装)上应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标⽰。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每个品种⾷品的所有强制标⽰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标⽰,例如⼀个⽣产⼚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品的组合,可只需标⽰⼀次。当来⾃不同⽣产商的单件预包装⾷品组合包装成⼀件预包装⾷品时,应分别如实标⽰各单件预包装⾷品的⽣产商信息,并同时标⽰该预包装⾷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产商信息。作为赠品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卖品”等类似字
样。包装中既有⾷品⼜有⾮⾷品,应对⾮⾷品进⾏标⽰,明确其⾮⾷⽤。
如内含的独⽴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包装进⾏分别标⽰。内含多件散装⾷品的预包装⾷品,⼤包装应按GB 7718—2011规定进⾏标⽰,其内的⼩包装⾷品是否标⽰和如何标⽰上可由企业⾃主决定。
14.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3.11中的“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可否根据此条款认为外包装上标注了全部强制标注内容后,内包装上不⽤重复标注?
答:3.11是在3.10的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针对外包装(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品时能够充分了解⾷品的信息,应⾸先保证外层包装表⾯标⽰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当外包装物透明,且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清晰的识别内包装的标⽰内容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内包装的标⽰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的情况,还有些预包装⾷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内
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内包装的标⽰内容。
关于配料表
15.本标准4.1.3.1规定配料名称标⽰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盐作为⾷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国家标准、⾏业标准或地⽅标准中已规定了某⾷品的名称之⼀,也可以使⽤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原料的预包装⾷品进⾏特殊规定,因此,单⼀原料的预包装⾷品也应标⽰配料表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业标准。⾷品⽣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相关标准中所使⽤的名称进⾏标⽰。酱油作为⾷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中的任⼀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采⽤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例如产品中使⽤了酿造酱油,标⽰为酿造酱油或者酱油均可。
16.产品中使⽤了新西兰进⼝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能反应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的原料来⾃某⼀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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