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娱乐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m2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教育
1
托儿所
200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0.1-0.3
居住人口小于0.1万人时,按200平方米执行
2
幼儿园
400
82100
122800
83000
124200
招收2-6儿童,建筑9-10 m2/座,用地14-15 m2/座,每班25
0.3-0.5
居住区人口小于0.3万人时,按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设置,居住人口规模小于0.1万人时,可由托儿所实现其功能
3
小学
126000
187000
248000
1.0-1.5
居住区人口小于0.5万人时,按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执行。
医疗
卫生
4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50
0.5-0.7
居住区人口小于0.5万人时,按75平方米执行
文化
5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包括文化娱乐、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5-0.7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居住人口小于0.5万人大于0.1万人时,按400平方米执行,小于0.1万人按100平方米执行
体育
6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2000
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老年活动、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5-0.7
宜设于公共服务绿地附近
商业
服务
7
商业服务
200
包括便利店、超市、银行储蓄所等
0.5-0.7
居住人口小于0.5万人时,按200平方米执行
社区管理服务
8
社区服务
30
1000-2500/
0.3-0.7
包括治安联防站等,居住人口小于0.1万人时,按30平方米执行
9
居委会办公用房
1万以上-5万平方米应提供20-70平方米
5万以上-10万平方米,应提供80-140平方米
10万以上-15万平方米,应提供150-220
15万以上-20万平方米,应提供230-300平方米
10
物业管理用房
150
300-5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等
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
市政公用
11
配电室
箱式:2-3m2设一处,建筑面积6 m2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他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12
公厕
1000-1500户设置一处,60平方米/
居住人口小于0.1万人时,按50平方米执行
13
热力站、热力交换站
其规模是按照用户所需的热力负荷设计的
14
垃圾转运站
要求封闭在垃圾存放与转运时不外露,0.7-1.0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在设置是需要调查周边垃圾转运站设置情况,如在0.7-1.0平方公里已建成,不须设置,如地块较为独立,与其他的不能共用,则需设置。居住人口小于0.1万人时,垃圾转运站不小于5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15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采用分类收集
16
自行车停车位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 m2设置
采用地下停车,分散设置
17
机动车停车位
1.0个车位每户
宜做地下车库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它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规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规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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