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敖汉旗新惠镇饮食娱乐服务业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环境,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新惠镇饮食娱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惠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旅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业项目;
(二)饭店、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业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健身房、游戏厅、台球厅、音像厅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汽车美容保养、洗染、理发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婚庆礼仪等服务业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服装裁剪等加工项目;
(六)面食、肉食、糕点等食品制作项目;
(七)废纸、废塑料、废金属、旧家具等回收再利用项目
(八)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惠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各乡镇苏木政府驻地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参着本办法。
第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方便居民、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支持和促进饮食娱乐服务业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与其他经济共同繁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化、房管、规划、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公安、工商、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化、房管、规划、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查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违法案件时,发现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时,要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油烟气、水、热、噪声对附近居民住宅区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企业设置
赤峰娱乐
第八条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使用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的设备,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建成商住楼(上宅下店)、居民住宅楼及其裙楼、学校、医院、机关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油烟、粉尘、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
在商住楼商业用房内已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要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合同到期一般不得再续签,逐步取消对居住环境有污染的经营单位。
第十条新建小区有商住楼的,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评审中应在设计条件中文字说明商住楼底层商铺禁止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在《敖汉信息》、售房部予以公告:商住楼底层禁止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禁止在底层商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并将商住楼的商铺房源表、小区规划平面图和上述要求的承诺书等在工商局和环保局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营面积保证布置生产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装置。禁止占用店前店后公共场所或道路,禁止因经营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废水必须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设置隔油、滤渣、沉淀等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
在无城市排水管网的区域内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建设防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住宅一边,油烟不得从门窗直排;必须配置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安装符合市容要求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居民门窗等;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米以上。
(三)安装使用引风机、空调、切割机等产生噪声的设施必须距离居民住宅10米以上,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保证其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固废如餐饮垃圾、加工下脚料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临时储存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餐饮服务业应当使用太阳能、电、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炉灶。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店(场)外不得从事露天喷漆等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或者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第十四条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露天烧烤经营,应在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经营,并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第十五条在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内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需要采暖的必须接入热力管网;需要使用热水的必须安装使用太阳能或电热水器,或安装使用赤峰市环保局认证的节能环保煤转气锅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属物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或登记表),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工建设。
卫生、工商、房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饮食娱乐服务业证照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或登记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须经环境保护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