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青岛市中级**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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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3号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9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审被告:***,*********出生,**,户籍地*********。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对方承担。**与理由:一、****的行为不构成迟延履行债务,一审判决遗漏本案关键**。首先,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协议书》的时间以及****支付货款的时间均在***********间,协议书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发货时间以及逾期发货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与***的聊天内容可看出,****虽**当晚发货,但涉案设备需要委托*******送货,对于该*****已明确告知了**(***在当晚21:12分已向**告知“就等司机了”),且****收货地属于**防控重点区域,故物流公司并未能在当晚将涉案货物发出。************,***与**的沟通中,***告知**“下次提前报数量,可以做成这种大**;105/107都可以做,需要提前下单”。紧接着**回复“你这个尺寸你告诉一下,我们现在在这儿做一下那个不干胶,我们粘一下就行了;我是说这一次的,我们把我们的什么的都写上”。在上午11点21分时,***告知**“**,
司机马上到,司机马上到”11点29分时告知“司机已到,工人吃完饭装车”。**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紧接着**回复“105/107的区别你给我写一下”(上述**详见****提交的证据四聊天**中第15、16页;语音内容在转换成文字后,****已于**********连同代理词一并向一审法院提交)。通过以上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如下**:从***与**两人在************的聊天可明显看出,在*****发货前并未提出异议,且在发货前也进行了沟通。在*******,****却以“货卖不了了”为由,**全额退款并拒绝收货。对于上述**,并未进行查明,望**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二、****并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判令解除合同,缺乏**依据。首先,双方并未通过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约定,****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其次,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是,一审判决适用该法律规定时,并未对****的“合同目的”进行审查,仅仅以“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就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双方对交易目的未另做出明确约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系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将涉案产品以物流运输的方式送至**
**指定的收货地址,但****拒绝接收,就已构成单方违约,****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实际上对于本案,****已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三、结案司法裁判观点以及类案分析,合同应当严守、不能任意解除。1.基于以上**,****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民事判决,该判决进行了如下认定,****在此予以引用,供法庭参考:——本案中,******违约只是迟延出产合同约定熔喷布的时间,并不能造成订立定作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次,******所述的丧失商业机会属于***,商事主体可以预见,不属于应解除合同的法定**。再者,本案定作合同亦不属于“定期合同”**,逾期即丧失合同的价值和意义,如订购生日鲜花、生日蛋糕合同。综上,********解除双方签订的《1600型单模头熔喷无纺布生产线合同书》,返还定作费6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2、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比如:出现违约程度轻微、迟延履行时间短、标的质量瑕疵微小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如判决合同解除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就不能仅依约机械的判决解除。综上,法律对合同解除权的形式设置较为严格的制度以及原则,合同一经签署,就应对交易双方产生约束力,应严格遵守。不能仅以商业机会丧失而直接解除合同,而应综合认定。请求**依法查明案件**,尤其是应当对****的“
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进行综合论证,而不能单纯的将***作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直接理由。
****辩称,一、****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发货,造成违约行为,双方在订立书面合同前后反复沟通需要发“现货”“时间紧迫”“今晚必须发出”,关于具体发货时间双方是达成合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1.****与****员工***沟通是发“现货”“晚上打包发出”并得到***、**的反复确认库存充足,晚上可以发出。从聊天**的第4、5、6页可以看出,****一直在问、再强调有多少现货,时间紧迫,有多少库存,得到****员工***的答复是8、9、10、11页现货25台,今晚能发40台,货是现货直接包装就行,****为了保障“现货25台发出,没有选择40台”为了保险起见,**尽快今晚发出,明天早上收到。***回复“嗯嗯”“**说今天晚上就能发货25台”“今晚上能发40台”“今晚发货、在调试打包”。****是基于****能迅速发现货、今晚发出、第二天收到,这些要件才订立案涉产品,双方也反复达成了发现货,晚上发出的合意。双方关于发货时间是有具体约定的,一审判决中“关于涉案货物的需求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且在与****工作人员的沟通中反复提起,****如果当时有异议,应当提出。****在承诺当天发货后,仍然迟延履行供货义务,****因此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准确。关于****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涉
案设备需要委托*******送货”“21.12分已向**告知就等司机了”这些不是迟延发货的理由,且在当晚**一直询问“在装货了吗,车到了吗?几个小时到?货装好了吗”,且本案**是当晚并未将货物发出导致****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与**的聊天**显示“下次可以提前报数量,可以做成这种大**;105/107都可以做,需要提前下单”紧接着**回复“你这个尺寸你告诉我一下,我们现在在这儿做一下那个不干胶,我们沾一下就行了‘我是说这一次,我们把我们的什么的都写上’”。这个回复是双方第二天第一次聊天,***关于昨天晚上**最后22.54分问的“货装好了吗”并未给出答复,且双方在前一天反复确认发货时间,**已经认为货已经发出。关于11点21分、11点29分提出“司机马上到,司机马上到”“司机已到,工人吃饭装车”**在得到这个结果后,回复“你真的耽误事儿了,你们昨天是不是忽悠我呢?昨晚装车好,现在装车好是两个概念,都凉了”;在***说“都装好车了”又发送空车照片,以后**明确答复“现在退货吧,别拉了”,通知其解除合同,****的种种欺骗、延迟发货、交货的行为是**。一审法院关于****在得知****未及时发货后,告知****工作人***退货,***让仍然发货**认定准确。**并不是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2.关于****提出的“货卖不了”为由**全额退款并拒绝收货提出两点,①因为****延迟发货导致好多医院都装货了,说好了昨天晚上发,今天一早到,在双方的对话中充分体现,是因为****的延迟交付的违约
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在当天下午1点29紧急向他人订货来弥补因为****迟延发货造成的损失。②一审法院认定**:***予以承诺,表示***********就能发货25台,并承诺****销售不出去,可以其退货。****认为,退一步讲就是未迟延发货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一直在和****谈判订立合同,且其实是签订合同中的联系人,***所述的关于订货、退货事宜构成职务代理行为,应由企业法人对其行为承担民事后果,且并不是仅仅在*******提出货卖不出去,应退款的需求,拒绝收货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遵守约定迟延发货的行为,且****在说明装好车了,****还发未装车的欺骗行为深深伤害了****。二、****延迟发货的行为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因*****除***防疫需要,****对货物的需求具有紧迫性的**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准确。**********因为**需要,***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发文**全市一级以上医院一周之内必须配备视频测温设备,因****延迟发货,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及时给医院安装设备。因*****初***防疫需要,****对货物的需求具有紧迫性的**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在买卖货物的前后均对采购具有紧迫性、**发货时间明确约定。三、关于****提出的检索案例查询予以引用,供法庭参考,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延迟发货的行为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准确,关于双方约定发货时间、需要现货、时间紧迫的约定再三明确,****的违约程度不属于显著轻微,
一审法院认定准确。1.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但公报案例对实践具有类似案例具有示范引导作用,***********案例属于定作合同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同,且案涉产品是定作产品已交付并需要反复调试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产品设备不需要调试、甚至不用卸车直接销售,案涉**也并不是本案待证**。②丧失商业机会属于***的问题,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不能转嫁给其他方,****在答应有现货,可以发出的前提下,虽答应晚上发货,又要委托*******送货这种**转嫁给守约方是***的。2.****明确表态是可以发现货,今晚可以发出,基于此,****才从****订货,关于发货时间、紧迫性的问题不在赘述。《九民纪要》第47条的规定:是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显著轻微的具体体现结合本案双方沟通的背景、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来看,****的违约行为并不是显著轻微。双方应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的**与理由,****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延迟发货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驳回****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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