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固隔断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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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一固隔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杰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啸,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孝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明,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被告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12月7日、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一固隔断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杰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明、张欢欢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当事人申请鉴定、庭外和解等,相应由此增加的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一固隔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2.被告退回原告货款7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以该7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的原材料损失581717.64元和涉案设备场地占用费损失14364元;4.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2万元以及保全担保费用7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78057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两台多层贴合刀模切机(订制型B),用于生产口罩。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并于2020年5月24日支付货款60万元,共
计人民币70万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将涉案设备运至原告工厂后,一直不能安装调试成功。2020年6月2日、3日,被告派出的技术人员不能将涉案设备调试成功(见该两天的记录)。后被告提出先调换一台备有被告超声波的设备,用顺了再安排换另外一台(见被告负责人邹平于2020年6月3日的回复内容),2020年6月5日晚,被告将其中一台设备换货,将配有超声波的一台新机换到原告工厂,次日,这台新换的机器依然无法调试成功,原告当天就将质量问题通过反映给被告;8日,原告又通过向被告反映质量问题,并将质量问题的图片发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回复;10日,原告又通过催促被告派人过来调试,但被告一直不肯派人过来处理质量问题。从2020年6月5日之后的记录可以判断,被告新换的一台设备依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调试成功。2020年6月13日,由于沟通无果,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质量异议通知书,指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设备进行预验收和终验收,且被告派人在现场多次调试均不能正常运转。然而,被告书面回函,拒不承认质量问题,也拒绝派人过来调试。
原告认为,无论从双方的记录,还是从现场生产情况来看,涉案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并没有在原告处通过终验收。并且,经过司法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设备“存在不能正常切片生产的问题”和“存在不能正常压花生产的问题”,证实原告
购买的涉案设备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是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合格设备。而由此产生的质量鉴定费用,是因涉案设备质量问题而起,理应由被告承担。
因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为涉案机器调试和生产采购的熔喷布、无纺布,均是在价格特别昂贵时进货,当时熔喷布一吨高达40万元。直接损失有,一是采购的部分原材料损失,仅仅根据当时的部分采购发票,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采购熔喷布1.0554吨,含税单价40万元,总价42.216万元;于2020年5月21日采购无纺布2592.52公斤,含税单价38元,总价98516.14元;于2020年5月27日采购口罩包装胶袋244166个,含税单价0.25元,总价61041.5元;以上总计581717.64元;二是涉案设备的场地占用费损失,涉案设备不能使用,存放在原告租赁来的场所内,按场所租赁合同约定的19元/㎡/月的租金计算,两台涉案设备约占地42㎡,每月产生的场地占用费有798元,从2020年6月1日算起,算至2021年11月底止,暂计18个月,产生了直接场地占用费损失共计有14364元;三是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已经发生律师费用2万元和保全担保费用700元,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四是本案的鉴定费用78057元,因鉴定结论确定涉案设备有质量问题,该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供货的两台涉案设备质量问题严重,属于三无产品,一直不能连续正常运转工作,没有完成终验收。原告购买该设备生产口罩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涉案《设备销售合同》应当依法解除,被告应当退回相应货款,赔偿原告损失,承担本案的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本诉辩称,涉案设备已在被告处进行预验收,在原告处终验收,终验收样板与预验收一致,原告人员也签字确认,故案涉设备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是合格的。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反诉原告深圳市瑞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反诉人货款100000元;2.被反诉人以前述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从2020年6月4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货款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为17900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6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一份《设备销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采购不含超声波的多层贴合圆刀模切机(订制型B)2台【订制型半成品机(带对折封口,
不带耳带焊接)】,被反诉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内向反诉人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出货前付清全部尾款。如被反诉人晚于约定的交货时间界点付款,每延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已付金额的30%。
销售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于2020年5月16日支付定金10万元,被反诉人相关人员在反诉人工厂对机器进行了预验收,反诉人随后按约定向被反诉人交付了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成设备,被反诉人在产品上予以了签字确认,但被反诉人却未按约定向反诉人支付货款,且至2021年5月27日时,被反诉人仍拖欠反诉人货款人民币100000元,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反诉人特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允。
反诉被告广东一固隔断制品有限公司对反诉辩称,被告供货的两台涉案设备质量问题严重,属于三无产品,一直不能连续正常运转工作,没有完成终验收。原告购买该设备生产KN95口罩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涉案《设备销售合同》应当依法解除。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支持答辩人在本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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