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10-30-30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
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二是深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企业承诺事项,统一告知承诺内容、流程和承诺书格式。
2.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一是加强规划用地与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加快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推动各级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实现各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和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二是出台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制定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清单,便于企业申报,减少办理时间Q
3.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全面推进“多测合一”,
优化整合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减少对企业测绘次数。四是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针对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试点推行免除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等手续。五是公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各区域地质条件与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信息,为企业自主开展初步勘察设计提供便利。六是搭建本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低风险项目只进行1次检查。七是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改革,建立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流程。推行低风险项目不动产登记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进一步压减首次登记时限。
4.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标准,简化市政接入审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二是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取消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三是研究推进市政“一站式”全程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申请人仅在线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身份证件等信息即可办理市政接入业务。四是落实市政接入项目“非禁免批”改革,进一步细化公开禁止区域范围,针对5G
接电项目在禁止区域外免除占掘路审批。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外电源实行免费制,降低高压接电成本。
5.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Q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进与“多规合一”、施工图联审、联合验收、监督检查、信用公示等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企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部门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实时推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二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营造更加便利的市场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在商事制度、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一流的发展环境。
6.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全面梳理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准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要立即清理。二是优化诊所和药店开设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诊所执业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开设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四是在自贸区推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五是通过营业性演出在线审批系统实现跨区演出信息共享,对于获得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项目,在批准举办日期起一年内再次申请举办,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批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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