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服务网点)根据南宁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两大类。
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况。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的情形包括:
(一)离休、退休;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四)出境定居;
(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本人或本人的父母、配偶、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住院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符合提取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提取申请
第四条职工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或已开通的网上渠道申请提取住
房公积金。具体服务网点和其他业务受理途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指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住房消费类
行为的,只可就其中同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同一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已办理过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再次购买时不能申请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
(以下简称异地)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住房消费行为的,申请提取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地、工作地的方可办理提取。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第十条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一)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二)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与其配偶之间发生房产交易的;
(七)非借款人或非借款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有效的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包括基本材料、业务申请材料和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提取申请人办理提取业务,应当提供基本材料,包括:
(一)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职工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各类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二)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联名卡或银行卡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第十四条提取申请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在本实施细则第三、四章中规定。
第十五条提取申请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包括:
(一)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应提供结婚证。
(二)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三)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自住住房在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自住住房在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四)以直系亲属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提供其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五)职工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签署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授权同意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联网核查、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或核实所需的材料及信息。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亲自到场面签相关材料的业务、直系亲属提取业务,不得委托代办。
第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第三章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一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第十九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申请时限和提取频次要求: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现房、再交易房或司法拍卖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房首付款的,自取得准购资格材料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六)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不包括首付款分期支付),在支付购房款期间可根据实际付款情况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条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的,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但产权明确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需夫妻双方到场面签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五条的相应材料外,根据所购自住住房的不同类型,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住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材料(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再交易房或拍卖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需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准购资格材料(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购买铁路系统公有住房的,提供铁路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以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购拆迁安置房的,货币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置换房屋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实物补偿安置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面积补差款。
第二节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
第二十四条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含提前结清)的,自贷款结清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第二十五条申请还贷提取时,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应先还清逾期和罚息后方可申请提取。
第二十六条申请还贷提取的,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第十五条的相应材料外,根据住房贷款的不同类型,应提供下列业务申请材料:
(一)偿还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含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贷款相关信息。
(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三)偿还广西区内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贷款情况。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贷款信息的,需补充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
(四)偿还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若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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