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
物业管理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8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充电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申请电动车牌照
(三)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的主体建设的充电设施,属对外运营的按“公用桩”进行建设管理,属供自我使用的按“自用桩”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为负责从配套电网的产权分界点至充电设施所在地的土建工程建设及充电桩安装的施工单位。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第六条  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第七条  充电桩安装条件
(一)需在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业主、单位或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或长期租赁的人防车位证明材料。
(二)对剩余电力电容量不能满足增容需要的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增容事项和费用分担进行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业主分担费用归集到位后根据电力增容相关文件的规定,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容改造。业主大会未同意的,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专线解决电力负荷不足问题。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充电设施安装资质和相应电压等级承装(修、试)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已根据申请人要求对申请人自有产权车位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安装技术方案。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察、签订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充电设备安装申请、建设施工、日常维护等7个阶段。
第九条  材料准备
(一)自用桩申报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合同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车库或车位产权证(需要与申请人同名)、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车位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用电申请报告、电动汽车用户与电动汽车销售公司、建设施工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设备安装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公用桩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施工方案、运营商与电动汽车销售公司、建设施工单位及物业人签订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承诺书。
第十条  用电申请
(一)材料准备完整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公用桩由物业人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二)供电部门收到用电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
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协助客户填写报装申请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供电方案,明确用电性质、供电电源、执行的电价标准、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和分时有序充电方案的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勘察,小区配电资产已移交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负责安装电表。电表到充电桩之间的线路,由申请人委托的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不符合的,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勘察
(一)自用桩用电申请材料经供电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电动汽车企业牵头按与供电部门约定的时间,并邀请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住建、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物业及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对用电、施工可行性进行现场勘察。供电部门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电动汽车企业负责牵头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
(二)公用桩用电申请材料经供电部门审核合格后,由运营商牵头与供电部门约定的时间,并邀请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住建、消防部门、规划部门及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对用电、施工可行性进行现场勘察。供电部门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进行确认,运营商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可行性进行确认。
(三)居民小区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住建、消防部门、规划部门应按照约定时间按时参加现场勘察确认工作,并如实发表意见。如居民小区所在县、城区(开发区)住建、消防部门、规划部门无故不按照约定时间按时参加现场勘察确认工作或不如实发表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四)物业应指派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确认,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五)小区剩余电力电容量满足安装条件,小区管理单位应统筹计划安排,将拟安装方案在小区公示栏、客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小区管理单位配合申请人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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