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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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导读:当今时代的民事纠纷呈现出比较多元化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其实,我国公民因为各种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是要通过民法总则来正确的处理的。民法总则不仅对于我国的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也有效的化解了近代的是各种民事矛盾。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当今时代的民事纠纷呈现出比较多元化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其实,我国公民因为各种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是要通过民法总则来正确的处理的。民法总则不仅对于我国的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也有效的化解了近代的是各种民事矛盾。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数;也可以双方都是多数的。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权关系
  二、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房屋;第二,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如出卖人请求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是基于其债权产生的,所有人在其财物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有请求占有人返还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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