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下划线怎么输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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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桂城街平洲桂平路*****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65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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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辩情况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曲目共77首,从歌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11550(每首1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乾坤大碟》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确权**;2.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本案不涉及复制权,被告亦未侵犯该权利;4.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没有拍摄完整点歌步骤,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5.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和法律**;6.被告主观上具有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的意思标示,客观上也确已支付了版权许可费用,无侵权的主观过错假使存在使用情况,也应当仅承担停止使用、删除歌曲的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7.原告的诉讼动机和性质值得怀疑。
二、案件**(经审理查明)
(一)著作权权属
1.作品名称:《乾坤流行金曲第1-11集》台著保(音2020)字第1-11号,共计267首歌曲。于*********制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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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类型:视听作品。
3.权利来源:原始著作权人**********,后该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原告,授权期限***********至***********止,授权范围: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网络传播权等。
(二)被控侵权行为
**********,经取证(可信***)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的点歌系统内存有涉案作品77首(见附表),向多间房间客人提供点播服务,通过卡拉OK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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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于**********与***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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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涉案歌曲,原告已就不同被告多案起诉。
三、裁判处理
**认为:原告明确被告侵害复制权、放映权,故案由为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三是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原告提供的出版物《乾坤流行金曲第1-11集》载有明确的制作发行人、代理人、条形码**,是合法出版物,结合原告提供的授权书等可以证实,原告以独占许可的形式依法从原著作权人手上继受取得涉案作品专有使用权,但仅指财产权,并不包括不可转让的人身权。为此,实体上原告在授权期内对涉案作品是享有财产性著作权,**上原告有权起诉。被告关于原告无起诉权的意见,与**不符,不予采纳。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却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通过点歌系统将涉案作品向不同房间客人提供点播服务,用卡拉OK播放,客人既听又看还能唱,明显构成侵权,侵害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被告虽提出其没有复制行为,但没有提供反证,不予采信。
一亩地多少平方(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1.停止侵害。被告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停止使用,且从点歌系统中予以删除。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2.赔偿损失。本案属一般侵权,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相关使用费均难以计算,则酌定赔偿。具体要考虑侵权情节和**开支,前者包括侵害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后者包括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批量维权、侵权的方式(线下)和**的客观影响,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与相关*****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主观过错相对较小。经综合比较衡量,**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每首涉案歌曲20元,77首共计1540元(含**开支)。原告超出该数额的赔偿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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